在野力主修憲訴法令大法官人數成「法定總額」 司法院反對修嚴

宪法法庭25日将就国会改革法释宪案宣判,加上宪法法庭作出「实质废死」判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国民党籍召委吴宗宪今排审「宪法诉讼法」修法,修正案将大法官「现有总额」定义为增修条文的「法定总额」,即固定为15位,修法若通过,在31日7名大法官卸任后,可能因「补不满」而无法审理。

司法院反对修法,认为过于严格的程序门槛,将导致程序无法开启并作成裁判,无异剥夺大法官行使宪定职权,也严重影响人民获得妥速审理与判决的权利。

国民党指修正宪法诉讼法第4条是为「避免单一或少数观点主导判决,而无法充分考量各种专业角度和见解,导致专业意见不足,影响裁判的质量和深度,造成公众对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坏司法公信力」,但司法院代理秘书长黄麟伦表示若修法,现实上恐窒碍难行。

黄麟伦表示,司法院是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宪政机关,司法院大法官须经总统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宣誓就职,始能执行职务,我国未有现任者在继任者被任命前任期延长,或出缺暂时任用等制度 ,若遇大法官辞任(例杨仁寿、彭凤至)、死亡(如张于浔、杨日然)、停止执行职务、任满未及时任命继任者(如林永谋、王和雄、余雪明、廖义男2007年9月30日任满后,总统提名的人选未获立法院同意)等情形,就出现大法官缺额。这时,于补足缺额大法官提名、行使同意权、任命及宣誓就职的程序尚未完备前,现实上可执行职务的大法官人数,必然低于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的员额总数。

司法院认为,宪法诉讼法设有多条以大法官现有总额为基准计算人数的规定「非法制上独创」,反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条就立法委员总额以每会期实际报到人数为计算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项就会议决议的出席及决议人数计算,都是以委员「现有总额」为准。

黄麟伦指出,若如修正草案意旨,大法官出缺时,须依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示15人的员额总数,才能评决受理、作成判决或暂时处分裁定,如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悬或辞任,恐导致实际大法官人数低于10人、即现职大法官人数未达最低人数,而无法评议、裁判,不能执行解释宪法职务等严重后果。

此外,宪法诉讼法为保障公平审判,设有回避制度,若修法通过,必然发生参与审判的大法官人数少于15名情形。黄麟伦认为宪法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大法官为宪政机关,其存续与正常运行不坠属宪法重要价值,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权的重要前提,大法官是唯一且具备普遍拘束力的违宪审查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履行其依宪法第78条解释宪法的义务。

宪法法庭25日将就国会改革法释宪案宣判,加上宪法法庭作出「实质废死」判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国民党籍召委吴宗宪今排审「宪法诉讼法」修法,修正案将大法官「现有总额」定义为增修条文的「法定总额」,即固定为15位,民进党强力反对。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