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展旭》大法官造法,还是造反?

林伟信摄

「法官造法」是司法的重要功能,目的在填补法规范的漏洞,或是具体化抽象的法规范,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宪法、法律、命令做出的解释,更具有最高法规范的效力,不仅有权废止法律条文,甚至可宣告宪法违宪,例如释字第499号解释。大法官「造法」若运用得当,自然可以发挥保障人民权利与维护宪政秩序的功能,然而若师心自用恣意妄为,反将成为吞噬法治正义的「造反」之举。大法官就军公教年金改革的解释,恰是法官造法恶例的写照!

从释宪的过程来看,大法官先是违悖宪法解释惯例,以荒谬的程序理由,拒斥监察院及地方政府的释宪声请,延宕释宪进程,弃却宪法职责,早已物议沸腾。其后受理声请,却一改推拖拉的态度,仅短短数月时间即做成解释。相较其他费时数年的重大释宪案,如此有效率的解释,又适逢2020大选之前,大法官是否基于政治立场,在此「关键时刻」配合执政党选举,赋予年改合宪之结论,显然不无可疑。

据闻此次释宪文及理由于本月19日即已完成,但却拖延至一周工作将毕的23日下午4点周末前夕公布,这种种时间上的「巧合」,若不是出于司法院的精心算计,只怕连3岁小孩都不信,如此解释又有何「程序正义」可言?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81号、第782号及第783号解释,删减退休(役)军公教人员退休(除)给与合宪的理由,系因改制后减少月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并未减少退休(役)人员个人提拨的本息,而系减少政府预算相对拨缴到「退抚基金」的补助,此一部分属国家「恩给」,故立法者自得因应国家财政状况调整。

所谓「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亦不得作为删减给与即违宪之理由。同时支领月退休(除)金者属「继续性」的法律关系,与支领一次退休(除)金者「已终结」的法律关系不同,其并非所以立法减少月退休(除)给与,无涉「法律不溯既往」、「信赖保护」及「比例原则」,亦未侵害退休(役)人员之财产权、生存权等宪法保障权利。因此,军公教年金改革大体上与宪法「尚无违背」。

然而大法官们这番看似严密的「层级化」解释,实则完全漠视国家给付退休给与的契约本质,尤其是强制军公教人员提拨,甚至将退抚基金挪作国安基金运用。假若保险公司对于已签订的保险契约,事后可以公司财务不佳为由,片面修改契约减少保险金之给付,且声称并未减少当初要保人缴纳之保险费,试问大法官们还会认为这样的修改契约符合诚信原则而合法吗?

至于以退休金一次支领或月领,作为区别法律关系的标准,更是令人不知所云。大法官一方面认为两者不同,但在退休人员再任私立大学专任教师停发退休给与违宪的理由,却又认为「两者仅有领取方式之差异,然其本质并无不同」。对于大法官如此突兀矛盾的立论,恐怕只是为了掩饰执政党行为不正所做的解释。更有人臆测此举是大法官预作退职后的安排,所为的「自肥」解释。

德国著名国家法学者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dt)对于德国有极深远的影响,然而因其与纳粹的纠葛关系,遭讥讽为御用的「桂冠法学家」而声名狼籍。台北重庆南路的桂冠辩护人们,岂能不以此为鉴!

(作者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司法及法制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