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智/大法庭是制造问题还是解决问题?
▲法院的法律见解分歧,相同个案若遇到不同法官就有百百款见解,造成人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图/视觉中国CFP)
法院的法律见解经常被批评为初一、十五不一样,最近几年最有名的见解差异就是公职人员贪污的认定标准。
在过去的案件中,公务员贪污的对价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定职务」内,也就是说所谓的拿钱办事,办的必须是该名公务员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参与的事情,但是在陈前总统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首度采用「实质影响力」来判断公务人员行为是否构成贪污,也就是只要公务员利用自己职务影响力拿钱办事,就属于贪污罪。
除了陈前总统涉及的案件外,林益世案也因一、二审法官不同调而分别采用「法定职务说」及「实质影响力说」判断,因而出现见解歧异。
法律见解的分歧使相同个案未能获得平等对待,若人民遇到不同法官就有百百款法律见解,将导致不具有安定性及可预见性,不仅违反法治国要求,甚至让人民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在去年举行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中,如何解决见解歧异成为关注焦点。
在过去,最高法院透过选择判例或透过决议机制来统一见解。然而,判例及决议制度长期在法律上的定位仍然模糊不明,更有与个案脱离、僭越立法权的疑虑,还有最高法院闭门造车、菁英决策等弊病。因此,司法院希望打造「大法庭」,以明确裁判制度,统一最高法院内部的见解,然而台湾并非英、美等具有判决先例拘束原则的国家,立刻引发议论,关于「大法庭」制度是否会侵害未来法官审判独立的空间。
大法庭的作法在于,最高法院的各个法庭如果认为针对提案法庭的提案部分作出法律见解,做成裁定后,案件会回到原来的提案法庭,由原来的法庭依照大法庭的见解继续审理案件。未来,如果最高法院各庭法官想要采用跟过去不同的见解,就必须提案到大法庭,大法庭审理完毕做成裁定后,再由原本的法庭按照大法庭的见解继续审理案件。
有人认为,如果适用法律的法官无法解释法律,解释法律的人有权控制其他法官该如何适用法律,不免就会有「控制大法庭,就能控制最高法院」的疑虑。特别是从审判的本质观察,法律见解是来自法官内心对于法律的思考与解释,是认事用法的环节之一,倘若大法庭将法律解释的权限抽离,等大法庭解释法律后,再要求法官依照其他大法庭法官的见解判案,不免有指导办案的疑虑。
但也有人认为,大法庭的设计不仿理解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宪疑义,必须声请大法官释宪,尚且不能自行宣告法条违宪。而大法庭制度也是以类似的概念,设计出一套确保见解一致的制度,因此只是属于法院事务分工,并没有侵害审判独立。
见解歧异真是问题?
此外,所谓的「见解歧异」,是指相同的案件事实适用到相同的法律之中,却获得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因此才会让人产生见解不统一的困惑感。但是,如果将见解歧异看做社会对于事务存在着多元意见,应该是要透过司法实务慢慢累积形成共识,或者由国会来讨论;如今却尝试用大法庭直接统一见解,有可能会消灭讨论多元意见的发展空间。
也因此有人认为,未来小法庭的法官如果不想受到大法庭的见解拘束,可以在事实面上寻找与前案不同之处,主张本案事实跟前案不同,自然就没有接受拘束的必要,进而绕开大法庭,独自下判决,因此大法庭制度也难以达到统一见解的效果。
大法庭制度虽然还没有通过,但是透过制度本身的讨论,可以让我们重新思考,身为法律人,我们应该怎么看到自己参与的法庭活动,以及我们希望审判制度能为这个社会表彰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院推出大法庭以统一最高法院内部的见解,却引发是否会侵害未来法官审判独立空间的议论。(图/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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