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 只防君子

吴景钦

台中分院法官胡景彬因涉贪渎,遭特侦组起诉并向法院求处重刑,只是检方所查得的不明财产已超过上亿,则其贪渎行径肯定行之有年,但为何至现今才被察觉?这是否代表现有的防贪机制,尤其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形同虚根据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第3条,不仅现任公务员于每年必须定期申报,于卸任或离职后,亦须为财产申报。至于申报对象,则依据公务员等级,分别向监察院政风机构为之。而依据此法第12条,只要财产申报不实或隐匿,即可处以行政罚锾。惟由于公务员的人数众多,以现行受理申报机关人力资源,根本无法一一为查核,而只能为极小比例的抽查,难免让人产生侥幸心理

又即便为查核,在发现财产异常变动或有隐匿之情事时,虽依《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第12条第2项,监察院与政风机构虽可要求公务员为说明,但公务员不为或无法合理说明的惩罚效果,不过是处以行政罚。况且,没有人会笨到将不法所得为申报,而是如胡景彬般,将此等资产隐藏于其小老婆人头之下,若不能进一步为调查,仅以区区数十万的罚锾了事,与其贪渎所得相比,就显得不成比例,致难有任何吓阻效果。又不管是监察院,还是政风机构,皆不具有司法调查权,故即便疑有公务员财产与薪资不相称的情事,也仅能被动的将之移送给调查局廉政署,致丧失贪渎防治的先机

所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已实施多年,却也因漏洞百出,而难有防贪之效,致等同是公务员的道德义务。而虽然我国在《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也有所谓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处罚,惟此罪是以公务员涉有贪污或利用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方法而犯刑法之罪为适用前提。这也代表,要求公务员说明财产来源的时点,乃在贪渎或其他罪行已经爆发后,则此罪所欲达成的防贪功效,显也难于达成。

更糟的是,公务员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有很大的可能是来自于其他贪污所得,则在受贿罪法定刑动辄为七年起跳,甚至是无期徒刑,而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仅为五年下,此罪的存在,不啻已成为贪渎者逃脱重罪制裁保护伞。甚且此罪乃于2009年所增订,并在2011年,才将法定刑从最高三年提升至五年,则如胡景彬之情况,就算被查得有超过上亿的不明资产,基于不溯既往原则,能适用此罪并加以没收者,恐相当有限。若果如此,则司法程序反意外成为将黑钱洗净之管道,实显得讽刺。

总之,欲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防贪实效,除得赋予受理申报机关有调取相关资料权限外,关于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里,要求公务员说明财产异常的主体,也不应仅限于检察官,而须扩及至廉政官,甚至是处于防贪第一线的政风人员,以来使财产申报更具有防贪的效果。而针对某些位居高位、对重大采购案具有决策权的公务员及司法人员肃贪机关更应积极、主动调查其财产变动是否有异状。若不如此,则关于财产申报制度,就只能继续防君子、而不防小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