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贪一审遭判刑 黄帝颖:具3大法律正向意义
高虹安判刑 黄帝颖:具3大法律正向意义。(资料照)
民众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案,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7年4个月,褫夺公权4年,可上诉。民进党仲裁委员、律师黄帝颖表示,高虹安诈领助理费判贪污罪,具三大正向法律意义。
黄今透过脸书着三大正向法律意义第一是,「诈领助理费案司法标准一致」,近10年各级法院审理诈领助理费案,只要助理认罪,民代(老板)均判有罪,法院见解稳定。而高虹安不只一位助理认罪,高办公室包括小兔(黄惠玟)、陈奂宇等三个主任全都认罪,北院判决高虹安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来见解,标准一致。
他说,其次,「助理认罪获缓刑,司法支持劳动人权」,黄帝颖指出,高虹安办公室三位主任(黄惠玟、陈奂宇、前法务主任陈昱恺)在侦查中就认罪,审判过程也维持认罪、犯后态度良好,因此获得法院判决缓刑,除了有法律上减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后开庭说的「残害助理到此为止」,法院用判决支持劳动人权。
最后黄认为,「高虹安犯后毫无悔意,依法立即停职,具法治教育意义」,从国民党新竹市长候选人林耕仁爆料,到民众党新竹县党部前执行长林冠年正式告发高虹安助理费贪污案,全案经检察官侦查、起诉到法院审判,「高虹安丝毫没有悔意」。
他表示,北院今天判决高虹安贪污有罪,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市长职务立即停职,具有法治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