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营业人时限内未据实上传电子发票最高罚1.5万
营业税法修正重点。图/财政部提供
立法院今(15日)三读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明定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定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及买受人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存证者得处1500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未补正者得按次处罚。
财政部指出,为确保买受人正确扣抵营业税进项税额、消费者可及时透过平台或统一发票兑奖APP确认取得云端发票及查询消费明细;维护统一发票中奖清册资料库正确性,以保障民众兑奖权益;并利记帐业者得利用平台运用委托营业人之进、销项凭证资料,简化申报作业程序。
三读通过法案明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平台之义务;至传输时限、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之范围,由财政部公告之。营业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者,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另立法院也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增订非居住者扣缴税款的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
三读通过法案也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从给付所得的事业其负责人、机关或团体其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改为事业、机关或团体等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