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店家逾時上傳電子發票 最高可按次重罰1.5萬
立法院会今三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定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等,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违者最高处1万5千元,并可按次处罚。
三读条文增订,营业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1500元以上1万5000 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者,可按次处罚。此外,逾期缴纳税款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回归「税捐稽征法」办理。
财政部说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为正确传输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将影响买受人进项税额扣抵、稽征机关正确核课及民众兑奖权益。因此提出修法,定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平台的义务,相关传输时限、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范围,授权财政部公告。
财政部表示,修法完成后,将可确保买受人正确扣抵进项税额、消费者可及时透过平台或财政部统一发票兑奖 APP,确认取得云端发票及查询消费明细;保障民众兑奖权益;并利记帐业者得透过平台运用委托营业人的进、销项凭证资料,简化申报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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