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开枪至少关7年、重罚1500万! 政院修正枪砲条例
警政署警政委员方仰宁。(黄婉婷摄)
行政院会5日通过内政部《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公共场所开枪射击特别处罚,违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全面纳管枪砲弹药及其主要组成零件,若未经许可制造、贩卖子弹,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内政部表示,近来陆续查获新型态改造枪砲,造成多起伤亡案件,今年查缉的非法枪弹9成为非制式枪枝。此次修法分为4大要点,分别全面纳管枪砲弹药及其主要组成零件,增订枪砲、弹药主要组成零件材质与种类及杀伤力认定基准,增订公共场所开枪加重处罚及修正自首必减刑改得减刑,增订对枪砲业者行政检查的溯源管理。
过去帮派份子若在公共场所开枪,仅能依持枪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此次增订特别处罚条文,并依持有枪枝种类加重其刑。草案明定,若持有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手枪等,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若以制式或非制式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枪、空气枪、鱼枪等开枪,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为防范犯罪行为人故意在开枪后携械自首,侥幸寻求减免刑责,修法也将「必减刑」修正为「得减刑」。
修正草案也将模拟枪提升为刑法规范,子弹零件列行政罚。以制造、贩卖、运输或转让公告查禁的模拟枪者为例,现行可处250万元以下罚锾,修正草案则增加刑罚,违反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700万以下罚金。
另外,现行法规对子弹零件未有规范,此次将全数纳管,增订未经许可,制造、贩卖、运输子弹主要组成零件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转让、出租、出借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犯上述二项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修法增订中央机关得遴聘相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枪砲弹药审认争议咨询小组」,提高现行为厘清枪砲弹药主要组成零件种类及模拟枪审认争议的「枪砲弹药管制审议会」位阶,增订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枪砲、弹药主要组成零件材质规范及杀伤力认定基准。
另增订对枪砲零件制造业者行政检查,若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甚至不愿供资料者,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检查;为鼓励自新,修正违反枪砲条例以外之罪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且未经宣告缓刑或经宣告缓刑被撤销者,始废止或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