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时机明列情境遭否决 《警械条例》修正草案明三读

台南杀警案后各界关注《警械使用条例》修法。(示意图,报系资料照)

外役监逃犯林信吾杀害2名员警后,为鼓励员警依法大胆用枪,立法院今针对《警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进行最终协商。其中,针对员警开枪时机,民进党团一度提出修正动议,列举遭遇4种情况时可迳行开枪;但经协商,考量此举恐反过来限缩员警执法,最后敲定不再特别调整枪械使用时机的条文,全案预计明天送院会三读通过。

现行《警械使用条例》自民国91年修订迄今,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一再面临警械使用要件、时机、应遵守比例原则,及因公涉讼后面临的究责及赔偿问题。随着杀警案接连发生,立法院上周开议前,朝野就有共识于明天优先三读通过早在109年5月就送立院审议的修正草案。

政院及朝野党团的修正版本,经内政委员会审查后,已达共识的条文主要包括新增第十条之三,为让员警使用警械时无后顾之忧,明订所属机关应提供法律协助及咨商辅导。至于员警使用警械的时机,因在委员会未取得共识,因而于今天由朝野进行协商。

立法院长游锡堃今召集协商时,民进党团提出修正动议,针对警察执行勤务时遭遇危及生命安全时得使用枪械的部分,进一步列出具体开枪时机,包括遭遇致命性武器危害物品或交通工具攻击狭持胁迫警察时;有事实足以认定有致命性武器意图攻击警察时;意图抢夺警察配枪时;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警紧急情况时。

对此,国民党立委李德维表示,民进党版本确实是要让「迳行射击」更明确化,但其实说到底,就是警察只要判定眼前的情况已影响生命或身体安全,就可直接射击,「这4个列举根本不需要」;国民党团总召曾铭宗也说,这4款列举确实是互相重复。

时代力量立委陈椒华也直言,修法的目的是要让员警在生命危急时刻大胆用枪,但如果修正的文字,却是把「危及」的情况逐一列举,恐怕会造成员警更不敢用枪。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则表示,最早的警械条例还要求员警得先对空鸣3枪,但许多时候是慢一秒就死了;虽然不能让修法变成允许看到黑影就开枪,但列举的几个情况确实会让「迳行射击」变得有些限缩。

由于行政部门、在野党均表示疑虑,最终民进党团并未坚持,最终并未变动警械使用时机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