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渔船可雇武装保全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渔业部分条文渔船在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高风险海域作业,可雇私人武装保全人员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渔业人渔船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作业海域范围,含有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高风险海域者,得雇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并应逐船检附相关文件,事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定,渔业人应令其雇用非中华民国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砲、弹药刀械,在国外登(离)船,并不得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中华民国领域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长沙志一在条文初审时表示,目前台湾渔船作业的高风险海域,主要在麻六甲海峡、亚丁湾等海域。

他说,在中华民国境外雇用武装保全维护渔船作业,武装保全不排除中华民国籍,但目前政府高度管制持有枪械须经内政部修订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允许民众在境外或境内专属经济海域参与这类工作后,就可适用。

院会也三读修正通过,雇用私人武装保全未事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或雇用非中华民国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械,未在国外登(离)船,或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中华民国领域,将处渔业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院会通过附带决议,为保障台湾渔民面向菲律宾越南的200海里专属经济海域及南海渔权,政府应比照印度洋亚丁湾或索马利亚海域列为海盗高风险区域,允许台湾渔船雇用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强化防护船舶及渔民安全。农委会也应协调国防部、内政部依法订出办法,积极辅导台湾武装护渔保全产业。10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