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寿险公会:支持107条修法 定额给付理赔条件简单清楚较宜

产险公会日前召开会员大会。(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寿险业者皆表态支持修法,给予15岁以下保户身故保险金,并且提供实务理赔经验,建议可采定额或是日本限额方式且理赔条件愈简单清楚明了较宜。

产险、寿险公会的会员为各家产险、人寿保险公司业者,近日二个公会就保险局拟就《保险法》第107条法条予以修法,搜集各会员业者们的建议。

该条目前明订15岁以下人寿保险保户无身故死亡保险金,而依同法第107-1条的丧葬费规定,若是受到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者,每人给付金额为61.5万元。而就在普悠玛翻覆造成5名卑南国中生罹难,其所投保旅平险条款无给付死亡保险金,该条文因此再受到社会各界注意及热烈讨论。

▼寿险公会理事长黄调贵。(图/记者戴瑞瑶摄)

寿险公会表示,业者多倾向支持立委建议应恢复15岁以下死亡理赔,以目前实务上可采定额给付方式,也就是由保险局修法于法条中明定理赔金额,保险公司皆有法可遵循的情况之下,较不易发生理赔争议

产险公会则表示,对于保险法第107条的修正案,乐观其成。据悉,日本等国皆采限额承保方式。

▼产险公会理事长陈灿煌(左)、常务监事李松季。(图/记者李蕙璇摄)

而目前国内教育部订定的学生团体保险的身故金,每人为100万元,保险法此番修法是否恢复过去被删除的200万元或是300万元,或是要更高或更低,二公会皆就此未表示任何建议,交由主管机关保险局与立法院审议。

不过,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理事长严庆龙则认为,15岁以下保户身故金可先仿效过去的200万元为优先考量,当然也可以就现今日本采用的生命年表8、长寿余命等的经验值,拟订相关保险费率及保额

▼中华民国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理事长严庆龙。(图/资料照)

至于107条修法是否将身故保险金称为丧葬费,由于第107-1条已明订丧葬费用的给付计算方式,若是修法增文以丧葬费用做为15岁以下保户死亡的身故保险金的名称,则会重复。

对于理赔条件的定义,是否仅仅只能理赔重大灾害事故中、天灾中死亡的15岁以下保户身故保险金?

寿险公会提出一个思考的层面,由于理赔实务上难厘清甚么是重大灾害事故、天灾的定义,譬如说普悠玛翻覆事属重大灾害事故,而一位国中生发生车祸意外身故,就不算是重大灾害故事吗?可能这部分易产生理赔争议,公会较建议实务上理赔定义的条款愈简单清楚较不易惹争议,不倾向理赔条件分类过多或是有所太多的限制。

目前《保险法》第107条内容为,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者,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帐簿帐户价值。

丧葬费规定部分,依现有的《保险法》第107-1条,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为被保险人,譬如说无行为能力者、精神状态不稳而在民法上受到监护宣告的保户,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葬费用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一半。也就是每人丧葬费用为61.5万元。

以普悠玛翻覆意外身故为15岁以下年龄者的赔偿部分,台铁投保的铁路旅客运送责任保险身故保险理赔金250万元。投保人寿险部分的丧葬费理赔为61.5万元。高中职以下的学生团体保险每人身故金100万元。再加上台铁依铁路法赔偿身故者救助金280万元及慰问金10万元,目前单纯计算其保险理赔及铁路法赔偿额估算每人共7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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