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障者不公、个人伤害险保费保额异常!台湾人寿挨罚180万:会改进

▲中国信托金控旗下台湾人寿因对身心障碍者不公事由,被罚180万元。(图/资料照)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中信金(2891)旗下台湾人寿昨(22)日因无故拒保障者,对续保个人意外险调降费率计算错误,导致保额和保费异常增加,也未将保单质借追加既有投资型保单的态样纳入检核、及新契约电访未透过银行保经代单位转知照会业务员等,遭金管会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处以罚款新台币180万元整,并依同法第149条第1项规定予以2项纠正。

其他具体事由,金管会提出5大罪状

第一,台湾人寿在办理身心障碍者的承保作业,有以「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者为由」而不同意承保。

第二,该公司办理保证续保「个人伤害保险」调降费率有计算错误,致有于费率调降年度保额异常增加,及后续年度保额及保费异常增加等情事,以及未将保险单借款追加既有投资型保单的态样纳入检核,不利向保户确认其知悉杠杆操作所面临风险,以确认保险费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入、财务状况具相当性。

第三,该公司办理新契约电访作业,出现仅因特定银行通路要求而未透过银行保经代单位转知照会业务员,未落实要求往来保经代公司遵循法令合约约定,作业流程核欠妥适。

第四,该公司办理身心障碍者之承保作业,未承保通知书有未叙明未承保理由者,与「保险业承保身心障碍者处理原则」第4点规定不符,有妨碍健全经营之虞

第五,该公司办理保户投保新契约作业,有未充分告知保户尚有其他同商品旧保单可办理复效,即予以承保新保单,不利保户权益之保障,且对于保险业务员及保户IP位址电子邮件信箱部分项目未建立检核管控机制,致有同一业务员招揽之不同保单于同一日以同一IP位址办理契约变更作业及不同业务员自保件有使用同一电子邮件信箱情形,均核有有碍健全经营之虞。

台湾人寿在罚金180万之中,光是对身障者不公这项,就被罚了60万;金管会呼吁,保险公司办理身心障碍者之承保作业,应确实依被保险人实际体况与投保商品之承保范围审酌评估,不得因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者即予以拒保,而构成对身心障碍者有不公平待遇之情事。

保险公司办理核保作业,应确实依保险商品费率收费承保,且应充分了解保险费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入、财务状况是否具相当性,以维护保户权益,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代理招揽保险业务之保险代理人本负有相关管理责任,对于招揽异常案件,不得囿于通路压力而便宜行事,将原应由保险代理人办理事项改为由保险公司自行办理,致生未要求保险代理人改善情事,各保险公司均应落实要求保险代理人遵循法令及合约约定,以维护公司及保户权益。针对金管会裁罚,中信金 (2891)今(23)日也代子公司台湾人寿发布重讯,强调「将依金管会之意见进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