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加保单业务疏失 台湾人寿挨罚320万!

台湾人寿承租不动产缺失,加上保户保险借款方式购买投资保单,但承做借跟买业务业务员都同一人,台湾人寿挨罚320万。(图/台湾人寿提供)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中国信托金控旗下台湾人寿承租不动产缺失,加上保户用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购买投资型保单,但承做借跟买业务的业务员都同一人,台湾人寿今(23)日挨罚320万。

金管会指出,在办理一般业务及有价证券投资业务专案检查时,发现台湾人寿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依保险法第168条第8项、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核处新台币320万元,并依同法第149条第1项规定予以7项正

至于违反事实理由,第一,金管会指出,如果跟第三人承租不动产,只要有利害关系人,就要提出证明,然后要提供「不优于同类对象」的证明文件,提供核决主管参考,但台湾人寿并没有提供。

核与保险法第146条之7第3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与利害关系人从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办法」第4条第3项第5款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68条第8项规定,核处罚锾200万元整。

第二,「5个保户用保单借款的方式投保9张投资型保单,都面临借跟买都同一个业务员的问题。」金管会指出,保户用保险单借款方式购买投资型保险商品,且保单借款送件人员与新保单招揽人员皆为同一人,在招揽面及核保面皆未执行保费来源相关查证及审核机制,且未确实评估保人保险费支出与其实际需求是否具相当性。

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1项第7款、第7条第1项第3款、第4款及第17条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核处罚锾120万元整。

第三,台湾人寿「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出售及管理」、「70岁以上客户之投资型保险商品销售过程录音作业」、「投资型保险商品资产配置及资讯揭露作业」、「保户地址与业务员是否相符之检核控管作业」、「未依债券ETF特性确实反映所面对之国家产业风险及未订定余屋贷款后续销售之追踪控管机制」、「实质利害关系人之控管未完备」、「资讯安全防护及管理作业」等缺失事项,均核有违反法令或有碍健全经营之虞,依保险法第149条第1项规定共计核处7项纠正。

金管会强调,保险业从事与利害关系人相关交易时,应确认是否依相关规定办理,以落实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避免损及公司ESG治理形象;保险业办理保险业务,除应督促业务员招揽时确实填写招揽报告书外,办理核保时亦应落实执行保费来源之相关查证及审核机制,不得有未评估保户之保险费支出与其实际需求是否具相当性,致未确认客户及商品适合度之情事,以确保保户权益并维护保险业专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