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人寿不当电话招揽、对身障者不公 金管会罚240万

康健人寿四缺失,金管会开罚240万。(图/记者陈依旻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国际康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今(22)日因不当电话行销招揽、身心障碍者的未承保案件等缺失,遭金管会依保险法处以240万元罚金及予以纠正。

金管会指出,康健人寿在四项办理有缺失。

第一,办理电话行销招揽作业;有以保障内容相同为招揽,使要保人解约旧保单投保新保单、未告知基金的配息可能来自于本金或夸大报酬率,易使要保人对报酬率产生误解、未完整说明保障内容及范围、未完整揭露保户权益及有话术事实不符等欠妥情事

针对康健人寿未落实所订电销管控办法,金管会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1项第8款第3目、第6目及第17条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核处罚锾120万元整。

第二,身心障碍者之未承保案件;有核保过程中,对于身心障碍者投保保险商品,有未依其险种特性疾病成因评估可接受之核保条件;有书面回复要保人因持有身障手册而未能符合公司之承保条件;及受理身心障碍要保人投保经评估因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书面叙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约要保人等情形,未落实所订核保规则,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行为时「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7条第1项第9款第3目及第17条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核处罚锾60万元整。

第三,未依董事会通过「往来保险经纪人及保险代理人绩效考核酬金标准」;落实执行对往来保险经纪人进行绩效考核之情事,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2项第1款及第17条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核处罚锾60万元整。

第四,办理电子邮件之个资过滤条件仅限身分证号、银行帐号信用卡号;未包含姓名地址,不利个资外泄之安全维护,核有碍健全经营之虞,依保险法第149条第1项规定予以纠正。

金管会呼吁,保险业在招揽保险商品时,应确认消费者的需求及适合度,完整告知保户购买商品之特性及相关风险注意事项,不得劝诱客户终止契约,或有未完整说明保户应有的权益之情事。

保险业对身心障碍者之招揽及核保作业,不应有不公平之对待,保险业应详实评估客户健康状况财务能力等,并应要求招揽及核保人员不得有仅因客户为身心障碍者即拒绝送件或拒绝承保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