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催收债务 台新银遭金管会重罚1千万
台新银遭重罚1千万。(图/报系资料照)
金管会通过对台新银行之裁罚处分案,台新银行办理催收及授信业务,有对债务人或保证人以外第三人不当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权业务人员调整批覆利(费)率之内部控管机制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遭罚1千万罚锾。
金管会表示,台新银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及该条授权订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第8条第3项规定,爰金管会依银行法第129条第7款规定,核处1千万罚锾。
金管会检查局对台新银行办理一般业务检查结果发现,该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请书所填载持卡人及保证人以外之第三人资料办理催收作业,或有对与债务无关之第三人干扰情事。
此外,金管会于日常监理接获民众陈情该行有向第三人寄发法院或区公所民事调解函情事之不当催收行为,上揭金融检查亦发现该行于办理消费金融贷款,未完善建立授权业务人员调整批覆利(费)率之内部控管机制。
金管会呼吁,金融机构各项日常业务均与民众权益息息相关,应积极检视并确保相关内部作业规范,符合法令规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机制,所订定各业务奖酬制度应衡平考量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各项可能风险,并应建构完善的行为规范,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落实公平待客原则,赢得客户的信赖,营造银行与客户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