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银住火险超收 遭金管会罚180万!

保险业务缺失,金管会今日核处京城银行新光产险180万及60万。(图/资料照)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金管会今(9)日表示,发现京城银行在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未依内部作业规范审核相关文件,导致要保人前后年度签名不一致,且在没经过要保人同意为前提,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增加保费,导致5位客户长达3年被超收保费3,153元,等于每人每年被超收210元,除了对京城银行处以180万元罚金,将要求京城银全面清查后,若还有其他被超收情事,要全部退费给保户

金管会表示,今日通过京城银行与蔡姓保险代理人,及新光产险违反保险法处分案,核处京城银行2项限期1个月改正,并处180万元罚锾,对蔡姓保险代理人核处立即改正;另外新光产险核保作业欠妥适,金管会开罚60万元。

至于违反保险法的具体事由,京城银行有三大缺失,第一,在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未确实依其内部作业规范审核相关保险文件,致有要保人前后年度签名不一致、或与授信契约文件之签名不一致情形;第二,擅自为客户更换保险公司致保费增加,却未事先说明及取得客户同意;第三,未保存招揽相关文件副本;其中,蔡姓保险代理人,在执行住宅火灾保险业务之签署工作时,未确实审核要保书应由要保人签章却签署要保书。

新光产险则是在办理住宅火灾保险批改作业的过程中,在要保人签章栏位空白处上批改,违反核保过程应确实审阅要保人的签章等规定

金管会呼吁,银行兼营保险代理人业务,应落实遵循保险法相关规定,确保其内部作业规范及作业流程符合法规。银行如依授信契约之授权,代理借款投保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应依授信契约载列之保险约定并以该借款银行名义为之,不得未经借款人同意迳自异动相关投保条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