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即日起生效!渔民捕获未通报最高罚15万
▲禁捕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即日起生效。(图/农委会提供,下同)
农委会今(10日)公告,即日起,禁止捕捞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意外捕获时应立即放回海中,并于返港时主动通报渔获资讯。
农委会主委陈吉仲表示,为保护海洋大型珍贵鱼种,增进海洋生物多样性及台湾渔业永续,在今年7月时预告修正「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渔获管制措施」,明令将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列为禁捕鱼种。如今预告期满,正式公告实施,往后若故意捕捞这些珍贵鱼种,将依渔业法的规定处以刑责;若渔民在作业过程中不小心混获,虽然不会处罚,但也必须立即放回海中并通报。过去台湾每年捕获的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数量并不多,因此禁捕也不会对我国的沿近海渔业造成冲击。
渔业署表示,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为全世界关注之大型软骨鱼类,该3物种非我国渔船主要经济渔获对象,为确保其免于受捕捞威胁,以保存海洋生物多样性,农委会于109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渔获管制措施」。
渔业署说明,本次修正增列规范渔船(筏)出海作业时,禁止捕捞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意外捕获时,不论存活或已死亡,应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须于返港后一日内,填妥「意外捕获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通报表」,载明捕获地点、时间、渔法、全长及标准体长等渔获及生物学基础资料,并以传真方式向渔业署及当地渔业主管单位通报。捕获未依规定放回者,依渔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捕获未依规定通报者,依渔业法第65条第6款规定,核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渔业署最后呼吁渔民,自109年11月 10日起禁止捕捞大白鲨、象鲛及巨口鲨,倘捕获时,不论存活或死亡请务必放回海中并完成通报程序,共同遵循新规范以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