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婚前协议书约定赡养费?只是一张催命符!
文/吕秋远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是有许多人喜欢把这件事变成是两个家族的事。尤其是男方与女方的家长都喜欢介入的时候,结婚就会从确定的事,变成如果的事,甚至是否定的事。
在PTT的男女版上,出现了一份以结婚为前提的合约,让我们来看看这份合约的内容:
「1.请我的父母将一间房产转移到我名下,男方出资装潢后作为新居:大聘、小聘照北部行情:100万、36万。女方会购买家电、床铺作为嫁妆。我父母多年克勤克俭,才在市区有两间老公寓。他们不希望女儿租房子住,整天担心被房东赶,也不希望女儿住在贷款还没缴清的房子,随时担心被查封。转到我名下是为了避免家中有变故、债务而影响到小家庭。
2.婚后男方要负责所有的家庭食衣住行育乐,以及未来的子女教育、坐月子中心、婚礼、蜜月、婚纱照,也是男生的责任,如果未来想买房、买车,贷款也要男方全额负责。
3.女生婚后要继续工作与进修 (公务人员),女方收入全部作为自己的私房钱与女方孝亲费,因为两人都有工作,所以婚后女生不做家事、不煮饭、不喂母奶,请假照顾小孩时,需要给女生最低工资的零用金。
4.为了保护女儿,避免男生外遇,婚前协议需加入如发生外遇,男方须放弃小孩扶养权,且转移名下不动产作为赡养费。」
本婚前协议一共四条,真是吓死宝宝了。第一条,主要讲两件事,聘金跟房子。这一条其实没太大必要性,因为房子如果是男方父母赠与给儿子,未来即便离婚,女方也无法取得一半。至于聘金,大聘一般而言都会退回,只是做面子而已,小聘通常会被女方没收,不过女方既然要提供家具,说不定价值超过36万,那也就算了。
不过,我觉得女方父母很扯,爱女心切也不是这样的。人家不会记得你的嫁妆,只会记得你的聘金。人家不会记得房子是给儿子,但是会记得你女儿贪财。
▲婚前约定男方支付所有开销,反成婚后争吵的引爆点。(图/达志/示意图)
第二条,就是结婚的所有花费、婚后的所有开销,通通都由男方支出。简单来说,男方就是赚钱的工具人。然而,凭什么男人要承担这个家庭的所有开销?家庭不就是双方依照彼此的所得能力,共同支应吗?
女方家长如果想把女儿当陆小曼,以后女婿就会变身成为徐志摩。「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轻轻的挥手,不带走一片钱财。」
第三条,女方所赚的钱都是女方的,家事完全不用作,如果请假照顾小孩,要给最低工资。这个条件如果翻译成白话文,就是「顺手捐钞票,救救我女儿」的概念。在这个家里,女王什么都不用做,男人必须得请管家,或是自己来。
第四条,男方外遇的时候,必须割地赔款,放弃小孩亲权,并且给女方房子作为赡养费。这位家长,外出行走,法律要懂。亲权事先约定是没用的,不是个好老公,不见得不是个好父亲。就算这位男生事先放弃亲权,如果女生往后跟孩子不亲近,法官一样可以把亲权给男生。
至于赡养费,这是给女方,不是给小孩的。小孩的费用叫做扶养费,婚姻的遣散费才叫做赡养费。这种东西固然可以事先约定,但是要拿得到这东西,在民法的规范上很严格,必须是女生无工作能力,而且离婚时无过失,才可以请求。即便签署这种东西,你觉得无情的女婿,以后不会在法院抗辩?
约定赡养费?你是在暗示你女儿以后会变成植物人吗?
这种所谓的爱情条约,如果不是奠基在平等原则上,根本就只是在坟墓前烧金纸而已。我们已经不是活在光绪年间了,如果希望婚姻幸福,偏颇的婚前协议书,不过是一只催命符。
婚姻,从来就是两个人的事,请不要当作两个家族的事,这年头不流行罗密欧与茱莉叶这种悲剧了。卡帕莱特家族与蒙特鸠家族请速速退散,放过这两位恋人一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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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秋远,硕博士毕,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原文刊载于作者脸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