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地作巷道使用 地价税照课

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全免,但其属于建造房屋应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征。图为示意图。图/本报资料照片

既成道路减免地价税相关规定

「法定空地」无偿供公众通道使用,不能享有地价税全免优惠。有民众自家土地过去40年间均提供公众通行,原属「既成巷道」可免征地价税,却遭法院以该道路属于「私设道路」,且土地范围为建照上的「法定空地」,并没有「特别牺牲」的理由驳回,地价税照缴。

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全免,但其属于建造房屋应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征。

一位李姓女子在新竹县竹北有一面积约124.3坪的土地,为连接建筑基地与建筑线的道路,现况为供公共通行的巷道,但实际上,该土地为建照的「法定空地」,于是新竹县政府税务局按一般用地地价税率课征,核定109年地价税总额为37,764元。

李女对该地价税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她认为,既然新竹县府已将该土地编列为「巷道」,且铺设柏油路、设置公有路灯,供公众通行,应属于「供公众通行使用」的巷道。

李女主张,该土地在过去40年间,供不特定人使用,应已成为既成巷道,且巷道旁建有房屋,也有编定门牌、设籍20年以上,认为符合「现有巷道」的认定标准,要求适用免征地价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地价税属于财产税,课征本于财产通常具有「应然收益」,而认定具有税务负担能力,也就是说,地价税是针对本身潜在的收益能力课税,而不以实际是否有收益情形为考量。

法院强调,判断重点在于,李女是否基于公众通行的利益,达到「特别牺牲」到程度。

经查,李女的土地属于建照内的「私设通路」,且已计入建筑基地范围,为建筑基地的一部分,因此,该土地全部范围均为《建筑法》第11条所称的「法定空地」。

由于「法定空地」具有支撑归属建物价值的作用;毕竟没有法定空地,就不能领有建照,也就没有建物,属于建物必备的条件,即使在完工后,法定空地演变成公众通行的道路,但使用效益仍归属于建物。

当私设通路位于建照及使照范围内,属于基地范围的一部分,就涉及到未来新建物在市场价值提升的利益,且与道路使用连结。法院因此认为,李女的「私设道路」,是为了取得建照而设置,具有私益的目的与功能性,明显不属于「特别牺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