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未上市柜公司股权交易案 将适用房地合一税2.0
房地合一税2.0新制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并同步修正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其中有关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是由境内房地(包括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构成,同样要按新制课税。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洪铭鸿指出,股东「持股比例及持股期间」及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认定」 即为未来计算交易利得关键。
股东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间认定是以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资本额,「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50%认定。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间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为期间末日。
另自股东取得股份或出资额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采「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股权价值50%以上由境内房地构成认定为交易该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时,「该营利事业或其控制之事业」在境内房地价值,占该营利事业全部股权或出资额价值之比率在50%以上。
而全部股权或出资额价值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或以交易日之该事业资产「每股净值」计算之。但稽征机关查得「时价」高于每股净值者,按查得资料认定。
房地时价可能将参考金融机构贷款评定价格、不动产估价师估价资料、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售价、法院拍卖或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及土地价格、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或其他具参考性时价资料等。另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认定。
洪铭鸿对于纳税义务人以间接转让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仍须穿透课税的规定,被直接或间接转让之营利事业价值,原则上以每股净值计算,惟若帐列房地成本常年未经重估价,则有遭稽征机关按查得市价调整之风险。亦即按会计师查核签证净值计算可能未超过事业价值50%,惟经按市价调整后可能会超过。因此,对持有不动产多年之营利事业之股权转让,宜特别注意这个规定。
另外,房地持有期间并不影响股权持股比例认定,股权持股比例是按股东持有营利事业股权期间计算,而非按营利事业实际持有房地之期间计算。
换言之,即便持有房地之营利事业持有房地已超过五年,惟股东持有该营利事业股权过半数如未满两年时,仍须按45%之最高税率计算所得税。所以纳税义务人持有股权是否超过50%之期间计算,才是适用不同税率的认定依据。
有关境内房地价值占股权价值在50%以上者,其范围除被转让营利事业本身外,尚包括该营利事业控制事业所持有房地价值在内。若被交易的国内(或国外)甲公司并未持有房地,惟甲公司转投资而持股100%的乙公司若持有房地,则乙公司之房地价值仍须并入甲公司之全部股权或出资额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