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我思-课征囤房税的三个前提

第一项前提是将目前的房屋税与地价税合而为一,成为新的财产税。前几年中研院的租税改革建议中,提出房屋持有税比小客车牌照税低的不合理现象,引爆目前房屋税与地价税偏低,让炒客与包租客横行,欺压经济弱势族群,为遏制这种不义现象,个人认为将房屋税与地价税合一,课征囤房税才有意义,毕竟房屋税是采房屋造价来课税,即使有用相关方法来提升税基,但还是远不足真实房地合一实价,因此唯有采用目前实价登录的价格课征囤房税,房屋持有成本才会大增,房产大户才会有感。

在此情况下,由于房地合一后新的财产税税基大大提升,会加重民众负担,因此新的财产税率也因采目前房屋税与地价税的轻税率,每人限一户,由当事人指定,其余名下房地产依新的囤房税率来课征新的财产税,税率可依民众名下房地产数量决定,房屋越多税率就越高,囤房税推动才有意义。

第二项是要排除以房屋租赁为业的企业持有或个人之房地产,目前确实有以房屋租赁为业的企业或个人,囤房税课征若不排除房屋租赁为业的企业或个人,对发展长期房屋租赁业非常不利,同时会加重一般民众的居住负担,因此对这些房地产要专案列管,发现非长期持有而出售时,可回溯稽征囤房税,避免假借长期出租之名义来避税,让房客能真正长久居住同时保持长期房屋租赁业正常发展。

第三项是囤房的定义要非常谨慎,目前有不少民众,在六都市区是租房生活或持有一房,但在原出生地或居住地可能有房地产,多数是因继承而来,目前成空屋无人居住状况,若无适当配套措施直接开征囤房税恐有扰民之嫌,配套措施如政府可协助成为社会住宅,一方面可解决要回乡或愿意到偏乡服务青年人居住问题,同时也认定其房屋不在课征囤房税范围,因此囤房的标的是不是要局限在六都与各县市的主要市镇,个人认为财政部应好好广征意见,避免增加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