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房子收50万佣金红包 40万是所得要计税

▲帮亲友仲介房子所收取的报酬红包记得要申报所得,如果没有单据凭证20%可列执行费用。(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帮亲友介绍买卖不动产,收到佣金或者红包要不要报综所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人办理不动产买卖获得的仲介费用,是属于所得税法14条第一项第二类规定的执行业务所得,应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

高雄国税局表示,不动产仲介的业务费用列支,可以依照相关的凭证核实减除;如果无法提出相关的凭证,就可依据财政部所颁布的「一般经纪人费用率为20%计算费用核算执行业务所得。

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房屋土地交易热络民众如果透过亲朋好友协助买卖不动产时,成交后通常都会给予红包作为居中协调的代价,或者明确约定给予酬劳费用,这笔报酬就属于买卖仲介的佣金。举例来说,甲君顺利促成乙君买卖不动产交易,所取得乙君给付50万元的报酬,可减除20%(10万元)的必要费用后,即执行业务所得为40万元,若甲君主实际支出费用超过20%,可以提出相关证明资料或单据供稽征机关审查核认。

高雄国税局提醒民众,个人之间所给付佣金无须办理扣缴凭单申报,所以民众无法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查调该笔所得,请自行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据以办理结算申报,以免事后被稽征机关查获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