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保到限制住居
▲▼反课纲学生拟告少年法庭警侵人权。(图/翻摄自北区反课纲高校联盟脸书)
反课纲学生冲入教育部,遭警察逮捕且移送北检的三名记者,坚拒以一万元交保,致被改以无保释放。如此反复的过程,实让人对检察官执法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产生严重的质疑。
检察官在讯问完被告后,若认有羁押必要,就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项,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法院声押,否则,就应将被告释放。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项但书,检察官若认有羁押理由而无羁押必要时,仍可迳命保释、责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为此等处分,仍可向法院声请羁押。依此而论,北检针对三位记者以一万元保释之决定,于法不仅有据,也能避免动辄使用羁押。惟须注意的是,此等手段来替代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仍须以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或湮灭证据、勾串证人等事由为前提。
而由于现行刑法并无特别对未经许可闯入公机关的行为有特别规范,故因不满课纲微调的黑箱作业致闯入教育部的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定刑在一年以下且为告诉乃论的侵入他人住宅罪。又由于刑法第138条的毁损公物或者第354条的一般毁损罪,皆须以毁损致物品不堪使用为成立要件,故即便学生在闯入过程中有损坏情状,若未达不能使用之程度,则在毁损罪不处罚未遂下,就无成立此等罪名的可能。
所以,学生冲入教育部的行为,要非涉及轻罪,即是为刑法所不罚,至于进入教育部现场的记者,若仅是以旁观的角色为采访,也无与在场学生有任何意思联络,要说其为共犯,实属牵强,更有违罪刑法定。故除非记者有妨碍执行职务,甚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致可对之为即时强制,否则,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与扣留摄影器材等行为,反会涉及滥权逮捕与强制等罪。
而对于此种涉及不当逮捕与移送之行为,身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理应成为抑制警察权的最重要机制。惜检方竟屈就滥权的既成事实,致命以一万元交保,却遭三位记者悍然拒绝,则在检察官也自知无任何犯罪证据,声押必遭法院打脸下,也仅能对三人无保释放。
只是检方仍留有限制住居的尾巴,以试图来保住检察权的最后一丝颜面。也因此,三位记者肯定得依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第1款的准抗告规定,向台北地院请求撤销此等形同为滥用公权力护航的处分,既为坚持自身的清白,也在捍卫新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