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调查有意义吗
特侦组滥权监听的雪球越滚越大,新任的法务部长宣布将组调查小组,以来追究检察总长等人的责任。只是这样的自律调查,无庸等待报告出炉,已可知其不了了之的结果。
关于引起监听疑云的案件,竟是从特侦组在2010年7月,调查法官贪渎案为开始,惟在侦查中,却不断开花,致使最后的重心完全摆在王金平的关说疑案上。如此从台湾头查到台湾尾的过程,若能查出个贪渎大案,或情有可原,但特侦组最终却草草以签结了事,如此的虎头蛇尾,实让人感觉不到任何的执法专业。
尤其是此等经由本案所衍生出的他案,再因他案衍生出的他案,基于侦查须以案件为单元之原则,特侦组理应另为分案声请监听才是,却基于方便性及看准法院审查的草率性,致以一个已经签结的案件,不断扩线监听,致已涉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4条,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违法监听罪。而检察总长面对此等的违法滥权行径,不仅未能为制止,还将应为保密的侦查资讯直接向总统报告,更严重触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泄密罪。
既然,检察总长及特侦组检察官所涉及者,已非仅是行政疏失,而是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故即便法务部为检察官的上司,但在其并无刑事调查权下,也仅能为不痛不痒的行政调查。甚且若特侦组消极以对,在法务部亦无任何强制处分权下,实也对之无可奈何。退一步言,就算检察总长与特侦组愿意配合,但因调查成员仍由法务部所决定,则如此的调查能否还原真相,实已不言可喻。
所以,检察总长等人所涉的刑事犯罪,实应由台北地检署为侦查,只是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8项,检察总长乃受有四年的任期保障,若不自行下台,下级检察官是否敢于传唤为讯问,恐有相当之疑问。尤其所有涉及滥权监听的资料全在特侦组,则在相关涉案者仍在其位下,此等卷证即随时有遭湮灭或隐匿的风险,而急需为证据保全。只是欲期待北检向法院声请搜索票为扣押,显又属空中楼阁,若果如此,则唯一可以为证据保全的方式,竟是得靠受滥权监听之害者,向民事法院声请对最高检察署的假扣押或假处分,此显非现代法治国家该有的现象。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