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游览车驾驶过夜要「1人1室」今起实施 违反最高罚5万

交通部订定「旅行业租赁游览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即日起生效。(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交通部20日公告订定「旅行业租赁游览车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有12项,不得记载事项有7项,其中包含应提供游览车驾驶员一人一室原则,若确认驾驶有喝酒,除需立即更换驾驶员外,造成延误行程要负赔偿责任。公告内容即日起生效,观光局也配合订定裁罚,违反契约拟开罚1万至5万。

先前游览车频频发生重大死伤事故,让游览车安全备受争议,在游览车驾驶酒驾或过劳以及驾驶工作品质上,也都受到关注,交通部决定修正《旅行业租赁游览车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今起公告实施。

根据「旅行业租赁游览车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内容,应记载事项有,记载业务执行期间、所需车辆数及相关规格;应记载租赁费用(含营业税)以总价计算之,其行程如有包含停车费过路通行费与驾驶之差旅食宿费用(应提供驾驶员一人一室为原则),其费用应包含之。

定金与费用支付期程部分,应记载租赁契约于签约时,应预付之定金不得高于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及租金余额支付期程。另,也需记载基本资料,包含游览车业者于租赁契约成立给付定金后,应提供执行业务之游览车辆相关之车号、规格、车辆数、出厂年月(车龄计算方式由车辆出厂日期起算),厂牌座位数、最近一次检验合格纪录及下次指定检验日期、游览车业者五年内事故纪录及游览车业者评鉴成绩。

▲旅行业租赁游览车,住宿上应提供驾驶员一人一室为原则。(图/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在报到时间、业务执行路线地点安排上,应记载报到时间、地点及业务执行路线与地点,应由旅行业者告知,游览车客运业者如未能准时报到及出车,致损害旅行业权益应由游览车客运业者负赔偿责任。原订行程及路线如有变更必要时,需经双方同意,得变更行程及路线,并不得安排行驶公路主管机关公告禁行路段

服务内容与安全应注意事项部分,应记载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协同游览车客运业者,向乘客解说及示范该款车辆安全设施、逃生设备宣导遵守交通法规规定并维护车辆整洁及双方约定应提供之服务。乘客如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之要求,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应协同驾驶员予以拒绝。

▲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要协同游览车客运业者,向乘客解说及示范该款车辆安全设施、逃生设备。。(图/资料照/记者赖文萱摄)

游览车客运业者于游览车出发前应依交通部公路总局订定之「机关、团体租(使)用游览车出发前检查及逃生演练纪录表」填列相关资料供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查核。租赁期间遇相关主管机关执行稽查时,驾驶员及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应配合办理其作业

在驾驶员酒驾赔偿责任上,应记载游览车客运业者派任之驾驶员于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点)、游憩点行车前应接受旅行业者或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确认未有饮酒情事,如确认发现驾驶员有饮酒之虞时应立即更换驾驶员,其所致延误行程或不能完成预定行程,除当日不得收费外,应由游览车客运业者依所收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负赔偿责任。

▲若违反「旅行业租赁游览车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拟开罚1万至5万。(图/记者赖文萱摄)

在事故处置与赔偿部分,应记载业务租赁期间车辆故障时,游览车客运业者应于1小时内接驳至下一地点,2小时内提供同品质车辆使用及提供适当饮料餐点,如导致预定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者,游览车客运业者应负赔偿责任。

此外,包含驾驶员驾驶时间及工作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派用合格驾驶员、临时道路障碍及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处置与赔偿、保险等,也都须记载相关内容,观光局配合订定裁罚,若违反契约,拟开罚1万至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