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北元/在监延续专业 出监无缝接轨

▲没有一技之长的收容人,监方应该尽力让收容人学习技能,而原来就具备专业能力者,在不妨碍监狱秩序前提下,也应该尽量容许其从事入监前的工作。(图/资料照)

依据《监狱行刑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作业应斟酌卫生、教化、经济与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识、技能及出狱后之生计定之。」收容人在监执行,负有作业的义务,而监方在选择作业项目时,则应参照《监狱行刑法》所设定的目标,兼顾卫生、教化、刑期、健康、知识、技能及出狱后生计等诸多不同面向。但现实的状况是如何呢?

除外役监之外,监禁在一般监狱的收容人,多数可能都在从事手提纸袋加工或者折纸莲花。这个现象并不是什么新闻,监方碍于狱中场地的限制、卫生及健康考虑、收容人原有技能的现况,以及厂商与监方配合的意愿等等因素,要引进高附加价值的工作入监,并非易事。于是,各个监狱朝着一监一特色的做法,重点式的发展特色工场,如屏东监狱的酱油台东戒治所的咖啡、台中女监巧克力等等。

这些特色工场表现确实亮眼,产品也广受社会大众肯定,在这些工场工作的收容人,每月可以领到的劳作金与一般收容人领的每月300元上下相较,是监狱中的高薪一族。但坦白说,这些高薪族的人数与全国收容人人数相较,实在是少之又少。换言之,那不是一个常态。

因此,针对大多数收容人,监方该如何考虑改善作业的项目与内容呢?在卫生及健康的大前提下,个人以为,作业的内容首重实用技能的学习,尤其针对长刑期收容人,长期监禁下与社会严重脱节,在监的作业内容若能成为他们未来出狱后可能的谋生技能,对于复归社会有相当大的助益。目前法务部在大力推动的收容人监外自主作业,便是这个理想下的产物。

自从去年总统府召开国是会议之后,在狱政方面的改革,法务部及矫正署皆卯足了全力在推动,国家刑罚的执行,不再只是剥夺与劣化,而是人道处遇及教化,以求降低再犯率。在这个思维引领下,收容人的工作就业能力便是其中的关键。

没有一技之长者,监方应该尽力去创造诱因及环境,让收容人愿意学习技能,而原来已经有一技之长的人,或者原本就具备专业工作能力者,在不妨碍监狱秩序的前提下,也应该尽量容许其从事入监前的工作。例如知名导演张作骥因案入监服刑,入监后仍延续其专业工作,协助监方拍摄教化微电影咸水鸡的滋味》,广受社会好评,便是一例。

如张导这样的专业人士,如果任其在监折纸莲花,数年之后出狱,想要回到原有的工作岗位,其所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而如今他的专业工作在监狱中得到延续,复归社会后就有机会无缝接轨。

关于这个议题,警大副教授赖拥连曾提出美国宾州矫正局在1998年遭宣告违宪的判决。他指出,该案收容人为自由作家,平日投书媒体,以文章赚取稿费。但因入监后,狱方开拆信件,禁止他继续投书媒体,因此打起官司,最后法院宣告狱方违宪。宾州法院认为,只要收容人的工作并未挑动、扰乱监所纪律,破坏监所安全,那收容人的工作应该被维持。

赖拥连比对国内状况,他认为这个观念可以引进台湾,倘若收容人原为大企业老板,他的事业影响众多员工家庭生计,若符合以上原则,似乎没有必要中断收容人的事业。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此举似乎会在监狱中制造新特权阶级—有能力的人在作业上的选择与机会大于一般收容人,然而,强迫一个有能力的人长期中断他的工作,去从事对他未来复归社会没有帮助的作业,此间的利弊得失,恐怕不是一昧地强调平等所能衡量的。而这是一个值得让人深思的课题,在此抛砖引玉,盼社会各界能指正一二。

▲张作骥导演在监拍摄的微电影《咸水鸡的滋味》,获得2017年台北电影节「最佳短片奖」,为矫正机关得奖首例。(影片来源/矫正署影音专区 youtube,如遭删除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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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北元,作家、更生团契志工,曾任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