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蔚/监所通信权 「信」不「信」由不得你

▲去年12月大法官虽然针对监所通信权做了释字756号解释,但受刑人信件仍然可以被检查。(图/视觉中国CFP)

开启信箱就能收信,走到巷口投入邮筒就能完成寄信,这样的逻辑并不存在于高墙铁窗之内,为了控管收容人的书信往返,监所制订了一套䌓复的检查规定

先说寄信,虽然《监狱刑法施行细则》第81条第2项明文规定:「受刑人不识字或不能自写者,由监狱人员代书……」,不过没有「监狱人员代书」这回事,其实都是由其他收容人代书,接着除了信封贴足邮资、写好收寄信人姓名地址外,还要在弥封处写明自己的单位、级数、刑号、姓名。写好了,可别急着把信塞进信封弥封,因为那是很后面的事。接下来要写每个收容人都有的一张「书信表」,要把收信人姓名、关系内容摘要填妥,然后把信纸、信封、书信表交给房内负责收信的公差或「福利员」,隔天开封进工场后,各房的福利员会将自己那房的信件一人一份地用回纹针别起来,再交到「场舍文书」桌上。待这个工场或舍房的信件到齐后,统计件数,再放进档案夹,交「场舍管理员」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信件张数、信纸是否双面书写收件人有否具名,比如不能只写「父亲大人膝下」,而要写「张志明父亲大人膝下」,发信的对象及次数有无符合累进进处遇的级别规定,寄往别的监所的信有没有先经报准,内文有无隐语、隐情、消极厌世或脱逃意图,有无述及监所的勤务安排或场舍位置,是否影响机关信誉及戒护安全,有无夹藏物品,再核对信件与书信表上的填写是否正确,若发现有问题就退回给收容人修改、划掉、重写或禁止寄出,最后再在信纸上盖检查章及书信表上盖职级章。

全部搞定后,再交给「场舍服务员」送交「教区科员」做复查,以同样的检查方式和盖章再来一遍,完成才交给「教区服务员」弥封,等「内勤管理员」前来清点邮件并核对簿册上的件数无误后,统一将信送回戒护科辧公室。对于「场舍管理员」及「教区科员」交辧有争议或特殊、列管的收容人的信件做影印存查,「替代役男」则检查信件是否超重需补足邮资,最后交「收发」,等候邮局的邮务车来收。

▲监所受刑人复杂的寄信流程,而且毫无隐私,信件弥封前与拆封后经手者众,且大多是同为收容人身分的「服务员」。(注:图里有画「眼睛」的人都可以读到信件内容,受刑人毫无通信隐私权

收信则是由「役男」至「收发」领回邮件后先做初步整理,将平信挂号、包裹分开,再依场舍单位统整,由「内勤管理员」送至教区,平信由「教区服务员」开拆后交「教区科员」检查,再由「场舍服务员」领回各单位,「场舍文书」汇整后连同书信表交「场舍管理员」填写寄件人姓名、关系、内容大网,并盖检查章及职级章,之后再由「场舍文书」转交各房「福利员」发还收件人;挂号及包裹则留教区,由「教区科员」询问与寄件人与收件收容人的关系,以及是否愿意领受,愿意领受的就当场拆封,检查是否夹藏违禁品,现金、汇票登记后交「内勤管理员」送至出纳,护贝的照片、未含包裹单或包裹单无家属签名盖章、寄入物品与包裹单项目不符,或者未写寄件人姓名者、无处方签之药物,则交「内勤管理员」做退件处理,书籍送教化科盖章,药物连同处方签送卫生科复查,衣物先浸水再交收容人,以防寄入前泡过海洛因之类的成瘾物质,信件则由「场舍服务员」领回,再走一遍如同上述的信件检查流程。

▲受刑人的收信流程一样复杂。(注:图里有画「眼睛」的人都可以读到信件内容,受刑人毫无通信隐私权)

这么严密的规定,如此透明的流程,怎么可以说有错呢?去年12月,大法官做出755及756号解释隔天,即有长官直言756号解释等同抹煞了监所多年的努力,同仁们实际耗费其多的时间和心力在书信检查上,防范了多少遥控炒股票、串证、脱逃等等的事发生,「以后不检查,若是出大乱子,大法官们要不要承担?」

查察信件无非想借由书信内容来了解收容人在监的生活点滴,与在外的人际脉络,目的是用以考核收容人在监内的行状表现,以及防范戒护安全的可能危害。矫正署制编的《戒护教材》里所做的原则性,规定看似完美,但由于各监所各行其是,毕竟每个人心里的那把尺都不一样,检查的标准别说各机关不一,就连同一个监所里的不同教区、不同场舍也可能不同,标准无法统一,令人难以适从。

此外,从上面的流程来看,说好听是透明化,说白了,其实是毫无隐私,写到这里其实读者们不难发现,最大的问题就是信件弥封前与拆封后经手者众,且大多是同为收容人身分的「服务员」。

长官不敢明说或者未曾深入了解的是,以现今超额收容的情形下,各场舍每天收发信件少则几十封、多则近百封,遇到节庆几百封也是有,实务上要是仔细检阅每封信的内容,并做摘要登录,大概其他的事都甭干了,所以反而多是由「文书」或「福利员」代劳。

一个场舍管理员少说得管个一百多位收容人,还要深入了解每个收容人背后的脉络,明明是不可能的任务;而收容人之间,毕竟天天生活在一起,彼此熟稔,要瞧出有问题的信可就容易多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使《个人资料保护法》已上路,在高墙内,却是一个处在时空冻结的世界,且监所的内部文化向来不注重隐私,以致某些机关干脆衍生出所谓「自愿放弃个资保护切结书」,让每位收容人在入监时就先签具,好「自愿被放弃」,以免横生枝节。

监所管理员值班时,两只眼睛盯着百来个收容人,要管制收容人进出又要检身,还要经手报告、簿册,每天业务都已经多如牛毛了,难不成是嫌基层太闲?你想想,内容摘要写「叙旧」、「话家常」、「思念妻儿」,果真能反映出信中的真实内容?把「母亲大人膝下」改成「李春娇母亲大人膝下」,难道就防得了收信的不是真正的收件人?若要是说信件检查真能防范什么,大概只能防长官那怕出事且没人负责的不安全感吧!

反倒这类因无隐私所衍生的纠纷从来没少过,但谁会自找麻烦去质疑信件检查带来的弊病,纠纷日积月累,总会变成冲突,这些管理出现上的难题由第一线的管理人员处理及承担,对长官来说,问题根本不存在,又怎么会去正视呢?

拿人家对女友的暱称开玩笑而大打出手的,有。

看人家照片里的妻子漂亮,出狱后循地址去骚扰的,也有。

也有服务员看到有人信中要家人帮忙还赌债,却不向监方举发,反而要求分一杯羹的。

当然还有在弥封前做手脚,夹带其他信件的。

弥封后就没问题?「狸猫换太子」有听过吗?

检察官:有收容人写信恐吓法官耶!同事都在讨论,信怎么寄得出来?

我:答案在上面的流程,觉得呢?

某检察官:哇!可以动手脚的空间蛮大的!

▲受刑人的通信权让情感有了宣泄的出口,也可以与外界保持联络,对于复归社会有相当大的助益。(图/记者周宸亘摄)

检查信件除了前述的管理成本,也造成其他的浪费,一是时间,除了管理人员耗在检查的时间外,只要因信件不符规定退件,要求修改、划掉、重写再寄出,都会影响收容人发信的信期:第四级或为未编级受刑人每星期一次;第三级受刑人每四日一次;第二级受刑人每三日一次;第一级受刑人每日一次。修改完,若当天来不及寄,延误的信期并不会补给你。

另外一个浪费则是收容人的金钱,自由之身的你我或许难以想像,信纸只能单面书写的规定,对某些经济极度弱势的收容人来说,无论花费购置信纸,或是因此得需多付邮资,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其他如精神疾患、有表达障碍、在违规考核或隔离保护(调查)中,以及镇静处遇中的收容人也很难有寄信的机会。

虽然通信并非惩罚项目,但只要有戒护安全上的顾虑,就拆笔杆只准用笔芯,这样要写出像样的信难度颇高,甚至连笔芯都不给用。当然还有一种法律白纸黑字写死的鸟规定,像四级及未编级的受刑人只能和亲属通信这种,就算外面朋友一大堆,每个每天都写信给你,但要是你连半个亲人都没有,刑期长一点的,别说想和社会保持连结了,你连写信跟人哭诉的机会都没有。一个人的情感没有出口,就只能另外找地方宣泄情绪,能不出乱子吗?

书信检查带着威权遗绪的馊味,其脉络不脱警总在白色恐怖时期管控监所良心犯的思想检查。在我个人看来,大法官756号解释仍嫌保守,没办法让行政机关的执法避免极端,因为还是可以检查,只不过把《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81条第3项规定:「受刑人撰写之文稿,如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者,得准许投寄报章杂志」,里面那虚无飘渺、华而不实的「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给点了出来。不过,大法官怎么解释那是他家的事,监所仍是人治的地方,标准怎么拿捏是我家的事,况且大法官释宪对监所本来就没什么约束力,就算之后修订法律也会被行政命令架空。不信?让我们以之前的大法官解释为例:

98年1月23日大法官做成释字第654号之后,为了保障受羁押被告诉讼上之防御权、秘密通讯权,原《羁押法》23条第3项及第28条违宪并定期失效,受大法官释字654号解释影响,增订《羁押法》第23条之1:「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看守所管理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为维謢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看守所得对被告与其辩护人往来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有无夹藏违禁物品。前条第一项规定,于辩护人接见时准用之」。

矫正署对各机关函示:「依98年5月18日法矫决字第098002046号函新增《羁押法》第23条之1规定办理,被告与其辩护人接见时,值勤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对于收容人携带与其辩护人往来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状纸、笔录、起诉书或判决书等案卷,仍有检查有无夹藏违禁物品之必要,依『监看而不与闻』之精神,以『开拆而不阅览』方式,方得提交律师参研」。

某所布告:「奉XX谕(103.02.10)。禁见被告或一般被告出庭或律见携出诉讼文件时,请值勤(夜勤)主管在审阅时要加强落实检查。不得有加注与案情无关之文句」。

宪法位阶高还是行政命令高?矫正署大还是长官大?你听大法官的,还是听长官的?

「不检查若是出大乱子,大法官们要不要承担!」

我们需要怎么样的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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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蔚,画家,狱政改革倡议者,服务于宜兰监狱,着有《狱卒不画会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