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标准在哪?李复甸:驳准与否不应被社会舆论影响

▲李复甸教授认为监所充满许多问题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假释制度」的目的是在帮助受刑人改过向善,以争取提早释放的机会,并可解决监所超收的问题,假释者出狱后的一段时间内也将继续受到监督,但假释条件到底是如何界定呢?法律扶助基金会在7月17日举办了「监所内的盼望-假释及司法救济研讨会」,由前监委李复甸进行专题演讲,讨论现行监所制度。

根据《联合报》报导,前监察委员,现在文化大学任教的李复甸教授在研讨会上表示,在他担任监察委员的期间,曾处理过监所的20件个案子,从中发现台湾监狱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监所超额收容管理制度不当、医疗条件不足、假释无客观标准

李复甸表示,刑法假释规定为执行刑期执行率只要达到5成,且在狱中表现良好、有悛悔实据,就满足假释陈报条件,但假释准驳与否却没有一定的标准,常常受到社会舆论所影响

李复甸也举例上市公司负责人张朝翔在狱中表现良好,但声请假释都被驳回,关到刑期届满才出狱;东森集团创办人王令麟在狱中的各项成绩也有达到标准,并且还补偿投资人,但假释陈请也多次被法务部矫正署驳掉;甚至还有一位政大教授因打死女儿入狱,在狱中深切悔改,表现良好,假释也通通不准。矫正署和法务部驳回的理由,全是因为他们是社会知名人士观感不佳,不宜假释,「这就是假是没有法制化结果,社会观感不该影响假释的驳准,悛悔实据才应该是驳准的标准。」

▼大寮监狱挟持案显现出监狱管理的种种问题。(图/东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