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市、否准并购 可提申复

证交所说明,对上市公司有价证券之终止上市、对上市公司并购案件及私募有价证券补办公开发行同意函申请之否准、对上市有价证券发行人所为违约金处置,将增订至作业程序,以作为受处置人向证交所提出申复、处理依据。26日董事会通过后,将呈报主管机同意后公布。

有关申复案件作业程序修改重点如下:一、对终止上市处置之申复:经证交所依营业细则第50条之1、50条之3或50条之10规定终止上市者(即因财务业务有问题、净值为负数等财务有问题,被证交所处终止上市),若上市公司不服,可提出申复,但因其他规定被终止上市者,均不得提出申复,例如主动申请下市的公司、ETF等均不能申复。

申复案由证交所组成的「有价证券终止上市案件申复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该委员会由经主管机关指派的董事三位(其中应含证交所首长一人并担任委员会主席,其余二人则逐案抽签决定)及具法律及会计专长各一位之外部专家组成。

若该申复案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者,即为申复有理由之决定,证交所应撤销原终止上市处置的公告;未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者,为申复无理由之决定,应维持原终止上市之处置;委员会决议所为之申复决定,即为申复案件最终决定。

二、对否准上市公司并购、或私募有价证券补办公开发行同意函处置之申复,以及对违约金处置之申复(目前即可申复,此次从证交所函文改为纳入申复案件作业程序):由证交所依照内部核决层级就申复人之申复理由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