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殴打才算!「不作为弃养」纳虐待 立院初审动保法最重判2年
▲立院初审《动保法》,不作为弃养为虐待恐涉刑责。(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文/中央社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12日初审通过《动保法》第3条修正草案,将「不作为」也纳入虐待的范畴,未来若因此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12日审查《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民进党立委陈亭妃等人提案,《动保法》第3条第10款对虐待的定义原为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在新修正条文草案中,则将不当使用器物以及不作为也纳入虐待的范畴中。
陈亭妃会后受访表示,因为爱护动物就是要好好饲养,过去对虐待的定义好像是需要做出殴打等动作,修正条文则将不作为也纳入虐待范畴。
她说,不作为的意思是丢弃不理、不给动物吃喝导致动物饿死等,就会有虐待的意涵,因此也适用于《动保法》中与虐待有关的罚则。
依据现行《动保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动保法》第25条则规定若违反《动保法》第6条,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动保法》第14条之1原规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电气、腐蚀性物质、麻醉枪以外之其他种类枪械、兽铗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动物,民进党立委罗致政等人提出并初审通过的草案中规定,将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字样删除,未来捕捉动物时,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而12日也初审通过民进党立委杨曜等人提出的《动保法》第22条之1修正草案,原条文为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其查核及评鉴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修正条文新增定查核报告应定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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