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打诈专法!朝野共识加重罚 巨额诈欺最重判12年并科3亿罚金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5日初审打诈专法,朝野共识加重罚,巨额诈欺最重判12年并科3亿罚金。(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5日初审俗称打诈专法的「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朝野共识将相关罚则大幅提升,盼借此产生吓阻效果。其中,境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若未在台设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诈骗广告,罚锾上限从行政院版的2500万调升到1亿;巨额诈欺罪的门槛也自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并增订犯罪获利达1亿元者最重可关12年、并科罚金3亿元。
行政院上月送出「打诈新四法」,明定金融、电信、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等业者的防诈责任。除打诈专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外,还有「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三大配套修法。
在条文逐条讨论时,朝野对提高罚锾上限有共识。初审条文明定,具一定规模的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如Meta(脸书)、TikTok(抖音)等,需「类落地」在台设置法律代表人,并需配合台湾防诈措施,网路广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不得含有涉及诈欺的内容。
初审条文明定,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为诈欺广告或明显涉及诈欺时,应主动或依司法警察机关及相关主管机关的通知,于期限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采取其他必要处置,并将广告托播者、出资者等相关资讯提供司法警察机关。若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可处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后续还可进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另外,条文也明定,若网路广告平台业者未公开揭露或揭露资讯不全、未验证委托刊播者或出资者身份或未订定诈欺防诈计划,可处2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处100万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
此外,草案条文也增订「巨额诈欺罪」,行政院版本规定为诈骗金额1000万元以上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
但过程中,民进党立委王美惠主张将门槛降为500万元,最终获朝野共识;另外,民众党团也再加码,因犯罪获利达1亿元者,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亿以下罚金。
此外,针对3人共犯或使用网路、冒名政府名义诈欺、深度伪造诈欺等,或有进行「复合式诈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2分之1;假释部分则引入三振条款,3犯诈欺入狱者不准假释。但由于朝野对刑责调整尚无共识,条文将保留党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