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打诈专法三读 巨额诈欺最重关12年、平台不配合防诈可重罚1亿

▲打诈专法三读。(资料照/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今(12日)三读通过打诈专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条文明定境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若未在台设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诈骗广告,最重可罚1亿;巨额诈欺罪部分,若犯罪获利5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千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犯罪获利达1亿元者最重可关12年、并科罚金3亿元。

为强化打诈力道,行政院会日前通过打诈专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以及配套的洗钱防制法、科技侦查及保障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立法与修法草案,修法重点包含加强网路广告平台业者、金融业者问责机制、加重诈欺刑责、窝里反条款,以及提高假释门槛等。

今立法院会也顺利三读通过打诈专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其中第八条明定,金融机构对存款帐户、电子支付帐户及信用卡,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对虚拟资产帐号,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疑似涉及诈欺犯罪之异常存款帐户、电子支付帐户、信用卡或虚拟资产帐号,应强化确认客户身分,并得采取对客户身分持续审查、暂停存入或提领、汇出款项或虚拟资产、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暂停信用卡帐户交易功能、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服务等控管措施。

而在第九条部分,则明定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办理时,应保存该客户确认身分程序所得资料及交易纪录,并得向司法警察机关通报;司法警察机关接获通报后,应于合理期间通知金融机构或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就该异常帐户、信用卡或虚拟资产帐号办理后续控管或解除控管。

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提供照会者相关资讯。二、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保存资料或交易纪录。三、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依限保存资料或交易纪录。四、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配合建立联防通报机制,或未将通报之款项或虚拟资产进行圈存持续监控。

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有前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节重大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此外第三十九条明定,具一定规模的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如Meta(脸书)、TikTok(抖音)等,需「类落地」在台设置法律代表人,并需配合台湾防诈措施,网路广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不得含有涉及诈欺的内容。

若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为诈欺广告或明显涉及诈欺时,应主动或依司法警察机关及相关主管机关之通知,于期限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采取其他必要处置,并将广告托播者、出资者等相关资讯提供司法警察机关。若违反规定,视视情节轻重可处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后续还可进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条文也明定,若网路广告平台业者未揭露或揭露资讯不全、未验证委托刊播者或出资者身份,或未订定诈欺防诈计划,可处2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处100万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罚锾。

第四十三条也规定诈欺部分,条文明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之罪,诈欺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达一亿元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亿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