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热水烫女童!台南狠心继父收押理由曝 阿嬷已提告伤害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4岁女童叶姓继父热水烫伤延误就医案,永康分局会同社会局深入追查厘清案情叶男生母28日傍晚,被依涉犯伤害罪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罪嫌,移送台南地检署复讯,叶男被检方声押,生母则请回,29日上午台南地院召开羁押庭裁定羁押。

▲台南市4岁女童遭叶姓继父热水烫伤延误就医案,经移送台南地检署复讯,叶男被检方声押,台南地院裁定羁押。(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台南地院林福来庭长指出,有关台南市发生烫伤儿童案件,经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声请羁押,法院强制处分庭值班法官审理后,裁定羁押,理由如下:依据检察官声请羁押提出之事证,法院认为叶姓被告涉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之故意对于儿童犯罪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被告有反复实施家庭暴力之伤害犯罪之虞(被告涉及「故意伤害儿童身体」之罪嫌重大,且被告又涉有因管教问题而数次伤害被害儿童、鞭打或处罚半蹲等行为,影响幼童身心发育,被告为被害儿童之继父,生活上具有相当之关联性,故有事实足认为被告有反复实施同一之家庭暴力之伤害犯罪之虞,有刑事诉讼法101条之1第1项第2款之情事)。

法官认为若命被告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无法预防同一家庭暴力之伤害犯罪之发生,且被告未能克制自身情绪,所涉故意伤害儿童身体罪嫌,害及被害儿童身心发展,造成被害人权益重大侵害,为切实保护儿童,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程度,认有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第1项第2款之规定,应予羁押,以利追诉、审判,并预防伤害之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配偶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亲得独立告诉,刑事诉讼法235条订有明文本件被告系被害儿童母亲之配偶,又被害儿童之祖母业已提出伤害告诉,并为说明。

据了解,社会局28日再会同永康分局警方深入查证女童受伤原因,女童继父24岁叶男坦承,系因女童不服管教,随即以热水烫伤女童屁股及脚部,又未立即带女童就医,导致伤口溃烂。叶男涉犯伤害罪及儿权法有身体虐待及严重疏忽照顾、应就医而未就医情事等罪嫌,于28日傍晚,将叶男及22岁的生母依涉犯伤害罪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违反儿少法第49条第1项第2款身心虐待及56条第1项第2款应就医而未就医)随案移送台南地检署让检察官复讯,其中叶男被检察官向法院声押禁见,生母被检方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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