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童遭父拿藤条浑身是伤 阿嬷不忍大义灭亲怒告儿子

6岁童遭父藤条浑身是伤 阿嬷不忍大义灭亲怒告儿子。(示意图/pexels)

家住桃园陈姓男子,自称为了管教6岁儿子,动辄拿藤条拿藤条、木棍痛殴,不连妻子男童兄长也都群起模仿,导致男童小双耳、后颈部手臂脚掌等都有瘀青棍打痕迹祖母发现爱孙全身是伤而不断追问,才知道被儿子打伤,气得大义灭亲带爱孙去报案,男童清楚的描述每个人打他的部位伤势,但父亲却装傻,审理时陈却装傻对法官表示「不知儿子伤势怎么来的」,桃园地院审理后,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伤害罪,判父亲拘役58日,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陈男再107 年8 月底,因管教儿子未能如意,竟逾越管教目的,以徒手或手持竹棍、藤条等相类之物殴打,导致儿子双耳淤青、颈部多处淤青挫伤、左上臂及前臂多处棍打痕迹等伤势,案经祖母发现后才向警方报案。

男童向法官表示,爸爸拿细的棍子打我,颈部后侧瘀伤是爸爸用竹棍打的,因为我做错事爸爸才打我;左右侧耳瘀青也是爸爸用竹棍打我的;胸腹部及手臂咬痕是哥哥咬我的,我在写作业时哥哥就咬我一下,表哥没有咬我;左手大拇指受伤是妈妈用棍子打我的,因为她不准我喝饮料,但还是我喝饮料;手臂是爸爸用藤条打的,我和哥哥、表弟都有被处罚,表弟没有咬我;背部后面跟屁股的伤是哥哥用的,脚掌是妈妈 用藤条打的;爸爸说我头上的伤是跌倒造成的不算,我说的才算。

法官认为,男童虽年仅6岁,却对于父亲有徒手或使用竹棍伤害其耳朵、颈部及手臂等情节前后证述一致,且并未一味将身上之伤势归咎于父亲,对于被伤害的原因身体部分是被谁以何种方式伤害的,均能区辨且证述明确,足见其证述并非任意编 撰或受他人影响,有相当之可信度。

法官审酌男童父亲对于管教幼童应寻理性沟通之方式,却未顾及儿子为未满12岁之儿童,身心均尚未臻成熟,就徒手或手持竹棍之方式,造成男童受伤,且犯后否认犯行,未见悔意,因此判刑拘役58天,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