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经济间谍最高处12年徒刑、并科1亿罚金
行政院院今日通过国安法、两岸关系条例修正草案,针对经济间谍罚则提高,最高处12年徒刑、并科1亿罚金。(本报资料照)
为防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外流,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国家安全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并针对大陆企业绕道第三地来台从事投资活动提高罚则,违反者最高可处12年徒刑、并科1亿元罚金,且未遂犯也可开罚。同时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并科5000万元罚金。
为保护我国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关键技术外流,行政院会今日通过法务部、内政部、国防部会衔拟具的《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陆委员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在行政院会中指出,高科技产业是台湾重要经济命脉,近年来,红色供应链渗透台湾产业情形愈趋严峻,以各种手段磁吸我国高科技人才,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并刻意规避我国法律规范,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或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等情形,对我国资讯安全、经济利益、产业竞争力与国家安全等,均造成相当危害。
苏贞昌说,为回应社会各界期待,保护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关键技术外流,有必要于法制面建立更严密完善的国安防线,加以有效管理并遏止不法。
此次修法重点包括,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为境外发展组织,及为境外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案件,其第一审分别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违反国安法之犯罪案件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另外,受政府一定程度委托、补助或出资从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的赴中审查;草案也明确化大陆企业绕道来台从事业务活动提高罚则,以及违法大陆企业及中资来台人头罚责。
法务部表示,此次增订经济间谍罪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且明定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重惩不法并能速审速结,以巩固我国产业之竞争优势及更周延保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