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间谍最重囚12年 未遂也罚

有鉴于国安概念应及于经济发展与产业竞争力对国家发展的影响,需更周延保护我国高科技产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利益,行政院会今天拟通过相关条文修法。

据法务部先前预告的《国安法》修正草案,明订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违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至1亿元罚金;即便未遂犯也要开罚。

行政院表示,此二部法案将加强防止大陆等境外势力对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侵害,并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赴中审查;另针对陆企有绕道第三地来台从事业务活动的情事,且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故提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

行政院表示,这次修法有六大重点,包括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为境外发展组织,及为境外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案件,其第一审分别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违反《国安法》之犯罪案件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同时,受政府一定程度委托、补助或出资从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的赴中审查;草案也明确化大陆企业绕道来台从事业务活动提高罚则,以及违法大陆企业及中资来台人头罚责。

另修法也将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域外使用罪」,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