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企业排放废弃物处7年徒刑、罚1500万

企业排污水、废气等将有刑责。(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29日三读通过刑法》第190条之1修正案,未来只要企业排放有害废弃物污染空气、土壤河川就有刑责,无须达成「致生公共危险」等抽象要件,就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原规定,污染空气、土壤、河川或其他水体检察官必须具体证明「致生公共危险」,以及如何证明这项公共危险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污染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民进党立委段宜康认为,这导致这项罪在实务运用实用性很低,因此提案修法。

根据三读条文个人违法仍须达成「致生公共危险」才论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若是厂商或是业场所负责人监督策画人员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只要有排放有害废弃物之事实,就可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于死,更可重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则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川一夜之间成为牛奶河。(图/翻摄自脸书/Tipton County Emergenc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