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案 前立委蔡正元判赔1.7亿确定

蔡正元担任中影董事长期间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减资约4亿3000万元,并将金额信托给蔡正元经营的阿波罗公司,但股东会临时减资的决议事后遭撤销,中影因此要阿波罗偿还减资款,但因蔡正元多次违反常规交易,阿波罗已经无力偿还。

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的弟弟、现任中影董事长郭台强因此控诉蔡正元9年前担任董事长时,将公司减资,并将减资款分配给阿波罗公司,但事后法院认定减资无效,要阿波罗偿还遭拒绝后,因此提告索讨约4亿3000万元。

原本一审判决中影败诉,案件上诉至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逆转改判中影胜诉,经合议庭计算后,中影可获得约1亿7000万元股款。

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驳回双方上诉,判决蔡正元必须赔偿中影1亿7260万8249元确定。

合议庭认为,蔡正元明知中影公司对阿波罗公司有减资款债权,且阿波罗公司对信托财产并无自由处分权,竟以违反法令方式,左手交付右手、五鬼搬运,将利益输送自己,使中影的减资款债权不能履行、受损害,因此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判蔡正元应赔偿。10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