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银行违法放贷 前立委王志雄判赔金管会1.9亿元

王志雄。本报资料照片

前立委王志雄23年前向中兴银行超贷,刑事部分,6年前他遭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谳,民事部分,金管会向王志雄及时任中与银行总经理王宣仁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决,王宣仁、王志雄应各赔偿金管会1亿9657万9542元。可上诉。

前中兴银行副董事长王志雄,涉嫌于1998年3月间,为稳固中兴银行经营权,违背职务与前禾丰集团负责人张朝翔协议,以违反该行授信规定利用禾丰集团提供4名不知情员工方式,向中兴银行超贷2亿5000万元。

禾丰集团再购买中兴银行股票1万4000张给王志雄维持中兴银行经营主导权,但87年11月起因贷款延滞缴息,且中兴银行股票下市,造成中兴银全体股东损失2亿5000万元。

高院更二审认为,王宣仁、王志雄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且与中兴银行所受损害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各赔偿金管会1亿9657万多元,由中央存保公司代位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