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投保法 引进董监事失格制度
上市柜公司董监事争议层出不穷,投保中心董事长张心悌表示,投保法、证交法特别针对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董监事有多项严格的规范,109年更有修正的投保法第10条之1规定,解任诉讼及代表诉讼,更引进董监事失格制度,期能督促公司董监事,更应善尽受任人义务及诚信经营。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及强化公司治理,投保法及证交所对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董监事规范愈来愈多,包括内线交易、操纵股价、财报不实及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之行为或违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项者。
如内线交易则依据证交法第157条之1等规定,从事内线交易将有刑民事责任,不法行为人可能是利欲薰心或是不知道法律规定,轻忽了法律责任,等到面临法律责任诉追而懊悔,则为时已晚。
张心悌也重申,立院在109年5月22日三读通过投保法部分修正案,最重要修正重点是上市柜、兴柜公司董监事操纵股价、内线交易及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及章程之重大事项者,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诉讼及解任诉讼。
同时对已辞职作为抗辩的免责理由的董监事有提起代表诉讼权限,有效发挥外部制约力量。同时也确立失格制度,被解任董监事三年内不得担任所有上市柜公司、兴柜公司董监事。
投保中心首次进行解任诉讼为对大同前任董事长林郭文艳在去年召开股东会迳行删除逾53%股权投票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裁判解任诉讼并判决应予解任,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张心悌表示,投保中心解任诉讼及代表诉讼的功能,是督促上市柜及兴柜公司重视公司治理及及诚信经营;并建议公司应持续强化法遵教育,提高内部人及员工之遵法意识及认知,预防该等人员面临法律责任诉追之情形,并健全公司治理及维护投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