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许可未获延展被迫关厂 一审国赔4.7亿!二审大逆转
彰化县政府2016年未通过延展台化公司汽电共生设备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二审台中高分院宣判,废弃原判,改判免赔。(中时资料照)
彰化县政府2016年未通过延展台化公司汽电共生设备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台化对彰化县府提起国赔诉讼,彰化地院认定县府处分为违法行政,2022年间判赔4亿7000多万元。彰化县府不服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废弃一审原判、判决免赔,全案逆转。
彰化县政府2011年核发台化公司所属彰化厂汽电共生设备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与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使用许可证,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在期限内申请展延遭驳回。
台化彰化厂因而被迫关厂而提起诉愿,县府环保署诉愿委员会审议以M22汽电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县府处分并无不当而驳回,台化再提诉愿,环保署在2017年间撤销县府驳回的行政处分。
台化以彰化县政府违法行政处分,提起国赔诉讼,要求县府赔藏营业利润损失、被迫停工违约赔偿及资产减损等共4亿7704万6416万元。
彰化地院法官认为,县府驳回展延申请处分,经环保署认定为违法行政,导致台化公司被迫停产无法营运,应负国家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4亿770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