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大楼未出售 欣裕台逆转获赔10.9亿
郭台强妻子罗玉珍遭法院判决须给付欣裕台6亿7812万0778元(本报资料照片)
遭党产会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的欣裕台公司,不满当年将旗下中影公司股权卖给郭台强妻子罗玉珍及庄婉均,但2人却未依契约,出售华夏大楼分配利润,提告求偿,历审虽败诉,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逆转,改判2人须赔偿10.9亿多元。可上诉。
欣裕台提告主张,2006年4月27日与罗玉珍、庄婉均签约,约定2人以每股65元向该公司买受中影公司4836万4434股、总价31亿多元股权,但契约约定须在3年内,中影要出售名下资产,欣裕台可以分享利润。
欣裕台指控,罗、庄当时知道长荣公司有意以20亿购买华夏大楼,却未促使中影公司出售,以不正当方法阻止条件成就,致欣裕台无法依当时签约的利润分享方案,获取4亿1280万元。
欣裕台表示,后来公司也曾表明,愿以20亿买华夏大楼,原本可取得6亿多元的价差利益,但也因罗玉珍、庄婉均拒绝履行契约,受到10亿多元的损害,2人须赔偿这些损失。
案经台北地院一审、高院二审及更一审都认定,无法证明罗玉珍及庄婉均经欣裕台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契约,华夏大楼未出售,2人不须负赔偿责任,判决欣裕台败诉,罗及庄女免赔,案经最高法院第二次废弃发回更审后,案件出现大逆转。
高院更二审认为,当时欣裕台及中影公司都是国民党实质控制的公司,欣裕台考量契约签立时政治、社会氛围欲处理国民党资产,所以急于出售股权,但唯恐因买卖时间窘迫致售价偏低而受有损失,才会订立利润分配方案。
更二审指出,这个契约的方案,目的在使欣裕台虽然售出中影股权,但在中影从签约日起3年内出售华夏大楼时,或3年期满仍未出售之情况,都可以分享该大楼的增值利益,甚为清楚。
更二审认为,后来中影公司董事会实际上由罗玉珍掌控,罗及庄没有实际作为履行义务,致欣裕台公司受损害10亿9374万3191元,依罗玉珍、庄婉均当年出资比各为62%、38%计算,判决罗、庄须各赔6亿7812万0778元、4亿1562万2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