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转!未出售华厦大楼遭告 郭台强妻、庄婉均要赔10.9亿元

郭台强妻子罗玉珍遭法院判决须给付欣裕台6亿7812万0778元(本报资料照片)

遭党产会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的欣裕台公司,不满将将旗下中影公司股权卖给郭台强妻子罗玉珍及庄婉均,但欣裕台不满对方未出售华夏大楼分配利润,提告求偿24亿多元,历审败诉,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逆转,改判罗玉珍给付6亿7812万0778元,庄婉均连带给付4亿1562万2413元,可上诉。

欣裕台提告主张,2006年4月27日与罗女及庄女签约,约定2人以每股65元向其买受中影公司48364434股、总价31亿多元,但契约内容约定须在3年内,中影要出售名下资产,欣裕台可以分享利润,但2人以不正当方法阻止致华夏大楼无法出售。

台北地院、高院都驳回欣裕台的请求,案经最高法院发回,更一审仍认定,无法证明罗玉珍及庄婉均经欣裕台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契约,华夏大楼未出售2人不须负赔偿责任,判决欣裕台败诉、罗及庄女免赔偿。

但高院更二审参酌华夏大楼在2009年4月27日之价值为26亿0246万4847元,罗玉珍2人未履行约定之义务,致欣裕台受损害10亿9374万3191元,依罗玉珍、庄婉均之出资比各为62%、38%计算,罗、庄须各赔6亿7812万0778元、4亿1562万2413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