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租6架飞机溢付租金提告逆转胜 交通部要赔1.7亿

华航向民航局讨溢付租金,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逆转,判决民航局须返还租金1.7亿多元加计利息。(本报资料照片)

华航在1989年到1993年间陆续向交通部民航局租用6架飞机,租约终止后,华航主张多付了租金提告请求民航局返还逾12亿元,一审及二审都判华航败诉,经最高法院废弃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重新计算金额后,判决民航局须返还华航租金1亿7872万多元。可上诉。

华航提告主张,当年与民航局签约后,约定由华航分期给付租金给民航局以摊还购机本息,华航依约付清租金或提前付清购机本息时,民航局应将6架飞机所有权移转,后来两造在2002年7月间签立协议书,合意终止系争合约,并依立法院决议变更合约内容。

华航指出,变更内容包括租金数额应依市场租金利率及残值等因素重新调整,且民航局应将溢付租金返还予华航,调整租金后金额12亿4317万1655元本息。

高院更一审认为,依调整后租金计算方式,华航溢付租金1亿7872万8146元,判决民航局须如数返还,并从2011年3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