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厂停工受损获国赔4.7亿

台化彰化厂以汽电共生锅驴操作许可证未通过、造成台化巨额损失为由,向彰化县政府请求高达11.4亿天价国赔但遭驳回,后来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近日判决出炉,彰化地院认彰化县政府有违法之行政处分,致原告被迫停产无法营运而受有损害,须赔偿台化4亿7704万6416元。(本报资料照片)

台化彰化厂以汽电共生锅炉操作许可证未通过展延,造成公司巨额损失为由,向彰化县政府请求高达11.4亿国赔遭驳回,之后改寻司法途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出炉,彰化地院认为县府之行政处分违法,致台化被迫停产无法营运而受损害,须赔偿台化4亿7704万6416元,堪称天价国赔。

彰化县政府2011年核发台化公司所属彰化厂汽电共生设备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与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使用许可证,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在期限内申请展延,却遭县府2度驳回以致停工。

台化不满提起诉愿,环保署认定彰县府行政处分违法、撤销处分,2019年台化向彰县府及前县长魏明谷求偿11.4亿天价赔偿遭拒,因此改为寻求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台化以彰化县政府违法行政处分,使公司机具停机、被迫停工无法营运生产等理由,向县府提起损害赔偿,彰化地院依国家赔偿法,判县府应赔偿营业利润损失5522万141元、被迫停工所生违约赔偿及资产减损之损害4亿2182万6275元,共计4亿7704万6416万元。

彰化县政府环保局表示,有关台化公司国赔案,目前尚未收到判决,将在接到判决书后,依判决理由研提上诉。

该案发生时任县长的魏明谷则表示,当初彰化县环保局是依法行政,因为设施就没有依规定,县府依权责没有核发使用许可,一切依法行政,呼吁县府能够持续上诉,借以捍卫县府权益及彰化县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