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女教师厕所嘿咻遭解聘 高中已婚主任提告被打脸

▲图为示意照,无关本案。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某国立高中已婚前学务主任,2012年被控两度性侵单身教师,其中一次是在学校女厕,不过,主任遭解聘后,检方以查无性侵证据不起诉,主任不服解聘、提出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他「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上月底驳回上诉,判决败诉确定。

判决指出,这名主任于2011年9月跟随进入该女教师住屋内,趁无他人在场性交得逞;2012年3月20日晚间9时至10时许,在校园内见该女教师在学生晚自习结束、将离校如厕之际,尾随其进入1楼厕所内对其性交。

2012年6月校方教评会决议解聘这名主任,但教育局认为学校调查程序瑕疵,退回解聘案,同年8月9日校方再决议解聘,获教育局核准

不过,由于女教师第一次事发后未保全相关事证并及时提出告诉,第二次事发后虽随于翌日上午6时30分许即向警提出告诉、接受询问制作笔录,却因缺乏直接积极证据,检察官不予采信,认定上诉人虽有对该女教师性交之行为,但不能证明是否有违反该女教师之意愿,因此处分不起诉。

由于性侵案不起诉,该主任认为校方解聘过程有瑕疵,提出行政诉讼。不过,前审法官认为他的价值观念严重偏差法纪观念淡薄,漠视家庭职业伦理道德,缺乏羞耻心与自制力,已难堪为人师表。

另外,上诉人之原聘约期间至2017年7月31日,但他教导的都是正值青春期的高中生,若继续担任教职,对学生品格之养成极易产生负面影响,且难防他再以类似手法加诸于女学生或教师,因此校方解聘处分适法有据,最高行政法院也认为前审判决无误,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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