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合憲!憲法判決今出爐 但限縮適用範圍

公然侮辱是否除罪化争议已久,作家张大春、媒体人冯光远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判有罪定谳,认为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论自由,有违宪之虞而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作出合宪性解释,认为公然侮辱罪应权衡个人名誉权或有益于公共正面价值的范围内,才没有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意旨。

宪法法庭指出,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所处罚的公然侮辱行为,是指依个案的表意脉络,表意人故意发表公然贬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范围。

宪法法庭认为,经权衡该言论对他人名誉权的影响,及言论依表意脉络是否有益于公共事务的思辩,或属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具学术、专业领域等正面价值,于个案足认他人的名誉权应优先于表意人的言论自由而受保障者。于此范围内,公然侮辱规定才没有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意旨。

张大春2014年不满电台主持人刘骏耀在广播节目里讽刺绝食反核四的民进党前主席林义雄「现在没有饭吃,所以干脆绝食」,在脸书痛批刘「脑袋装屎」,被刘提告妨害名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罚张3000元定谳。

冯光远因建国百年音乐剧「梦想家」案,2013年2月7日在个人部落格写下,「盛治仁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务员」,侮辱时任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委盛治仁,被判拘役20日定谳。冯2015年又以「混蛋、烂咖、下流胚」贬抑国安会前秘书长金溥聪,被处罚金5000元确定。

张大春以司法院院长、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的观点,认为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沦为「道德纠察队」,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有检讨除罪化的必要。冯光远认为公然侮辱罪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意旨,悖离我国国内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言论自由基本人权,而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以朱姓保险员辱骂网友案为主案,另并张大春、冯光远等30案审理,其中20案为法官声请释宪。言词辩论时,声请释宪的屏东地院法官林育贤指出,公然侮辱干预言论自由,单纯爆粗口就处罚并不适合;一般人并不是不能被侮辱的「圣物」,公然侮辱罪是否只是保护「个人情感」?

最高法院法官钱建荣曾说,「如果一个人真的是『娼妓杂碎』为什么不能骂?如果这个人天天打太太或人尽可夫,为何不能讲」,如对方心里受伤,可以去主张民事求偿,但国家不应该处罚讲实话的人。

但法务部持相反意见,认为不赞成将公然侮辱罪局限于仇恨、挑衅性言论,许多人担心新闻监督政府反遭国家刑事究责,但公然侮辱罪为保护人民名誉权而存在,不是国家对付异议言论的制裁手段。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