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本票修法谬误 不是打击诈骗而是打趴企业

本票民间普遍作为债信担保的工具,如果修法限制本票得以强制执行条件,那将会影响资金调度商业活络。(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报导,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将修改《票据法》,未来只有金融机构或集保机构担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为金融机构,才能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据说此次修法目的是要「避免本票沦为诈骗暴力讨债之工具」!

看到此一报导内容,心中有感不得不发,深觉金管会根本只是在用「锯箭法」(编按:有人中箭,请医生治疗,医生把体外箭干锯去,即索医疗费,「我是外科医师体内问题请另找高明内科医生」,指表面应付过去即可,难处理的核心问题切莫碰触),况且处理诈骗和暴力讨债是金管会权责之事吗?如果要降低诈骗和暴力讨债应该是犯罪侦查机关,就是以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为主的政府部门该去处理的事,怎么轮到金管会来操心。

而且从这样的修法倡议,就可以看出任职于金管会的公务员实在「不食人间烟火」。本票在民间普遍作为债信担保的工具,就是因为其有便利性以及可经裁定后作为执行名义。如果修法限制本票得以强制执行的条件,那本票作为债信担保或履约保证的作用就会大幅减损

造成的影响就是民间要调度财务,就只好要经过繁琐的金融机构的重重审核,如此资金的流动性会受影响,甚至影响商业交易的机会。大家可以想像,如果A公司要抢货,亟需一笔短期资金,到底是去银行申请企业融资快,还是跟往来厂商调度一下快?商机往往稍纵即逝,以常理来说当然是跟熟识的厂商调度资进会较快,可是此时如果没有用本票作为担保,试问要如何跟熟识厂商调度资金?

或是民间为了担保契约履行,在现行实务上往往会要求开立本票作为履约和赔偿违约金的担保,一旦限制本票得以强制执行的条件,缔约者为了确保契约能确实履行,难道每一件契约都要约定去进行公证吗?如此缔约成本将会提高,当然会影响缔约的意愿

一旦社会上资金无法迅速流动,或是缔约成本攀高,商业交易就会趋缓,这样岂是社会之福?

▲期望准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能审慎评估修改票据法中本票相关规定之事,勿让错误修法打击商业交易的活络。(图/记者戴瑞瑶摄)

金管会目前对本票的修法方向,绝对有检讨的必要,一旦付诸行动,肯定会打击民间商业活动。顾立雄律师长年执行律师业务,对于民间商业交易的运作需求一定知之甚详,以其法律专业背景,也一定可以清楚明辨要打击诈骗和暴力讨债,绝对不是靠修改票据法。期待顾立雄律师出任金管会主委后,能审慎评估修改票据法中本票相关规定之事,勿让错误的修法,深深打击商业交易的活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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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