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还值得信任吗?
(图/本报系资料照)
无论赞成死刑与否,既然宪法法庭已做出判决,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然而,所谓「真正的魔鬼在细节」,一旦到了执行层面,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应如何具体落实?谨就判决主文的几个部分就教于司法院:
一、「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法庭使用了两个「比较级」或「最高级」的修饰语:必须是犯罪情节「最」严重、程序属于「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然而这是要拿什么与什么来比?
本来程序正当与否是「是非题」,黑白分明,于今才豁然惊觉,原来刑事诉讼程序竟是「选择题」,除了最严密,可能还有相当严密、还算严密,哪怕不够「最」严密,却依然还是「正当」?因此,究竟要符合什么具体条件才是「正当」、「最严密」?
至于犯罪情节,本来刑事案件一向须依各案具体事实分别论处,不能一概而论;但既然要求情节必须「最」严重,就是要求必须摆在一起相比。那么,杀1个人是否就没有杀10个人严重?同为故意犯,强奸杀人、强盗杀人、掳人杀人,三者哪个「最」严重?比较的标准是什么?
二、关于故意杀人罪,「于第三审之审判时,应有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且「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都到了这个阶段还要辩护什么呢?是要把前审法官们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见解与量刑判决,再摊出来全部重审,还是只看前审法官的量刑是否适当?在制度设计上,第三审一向只限于法律审,未来难道将全部推倒重来,抑或只是针对前审法官的量刑部分审查?若是前者,那就表示宪法法庭已经彻底颠覆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若只局限在量刑,其实审的是之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否有问题。届时,是否反而应该是由下级法院的法官出来辩护自己为何要判死刑?说明为何审判的案件都符合「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
至于想强制各审级法官必须一致决,实际是让任何参审的法官都有「一票否决权」,也就在实质上彻底否定了《宪法》第80条对司法独立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要求本身是否违宪?
此外,判决也开了可溯及既往的先例,这是否表示之前被处死的罪犯家属现在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呢?
此次释宪以捍卫人权为名,实则处处显现了对下级法院法官审判的不信任。吊诡的是,此次判决本身既不是一致决,对涉及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解释也是「一审定谳」,根本没有再审机会,按其逻辑,本身恐存在违宪问题!既然如此,宪法法庭是否还值得信任?是不是也该一并被拿出来检讨了?(作者为前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及智慧财产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英文译本编辑及复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