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看护工 新北养护机构逾半雇主盘剥薪、假

记者孙曜樟/新北报导

新北市政府劳工局日前对43家养护机构劳动条件进行抽查,竟发现有22养护机构家违反劳基法,其中又以「基本工资未按比例增加」、「未给付加班费或给付加班费金额不足」、「未置备出勤纪录或未记载上下班时间情形最为严重,劳工局已依法裁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锾,未来将不定时前往复查

为保障养护机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提升照顾品质,新北市政府劳工局日前抽查43家养护机构,在进行劳动条件检查后,竟发现有22家违法,29项违法情况中又以「基本工资未按比例增加」、「未给付加班费或给付加班费金额不足」、「未置备出勤纪录或未记载上下班时间」情形最为严重。

其他违法项目还包括「休假日工作未依规定加给工资」、「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单月46小时法定上限」、「未给予特别休假」等。

劳工局长谢政达表示,养护机构看护工为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适用对象,劳雇双方得另行约定工时、休假等条件。但现行基本工资是以法定工时(即每日8小时、每2周84小时)为基础计算,雇主若与劳工另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如每日正常工作时间10小时、每月总工时260小时)超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时,看护工的「基本工资」就应该按时数比例增加,而非以现行基本工资每月1万9,047元计算。

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养护机构从业人员都可以另行约定工作条件而不受劳动基准法规定的限制,如护理人员不是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适用对象,因此护理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仍是以每日8小时、每2周84小时为法定上限。

还有养护机构普遍以预先排定之班表取代出勤纪录,或是仅以签章表示出、退勤,因无法反映劳工实际正常工作及延长工作时数,导致劳资双方容易产生有无给付加班费或给予休息时间的争议

劳工局呼吁,各养护机构仍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确实记载劳工出、退勤时间,并适时调整雇用人数,以提供优质的照护品质,受雇劳工若遇违法情事,也可迳洽29603456分机6530至6531申诉,劳工局将立即派员处理。